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3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0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向东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尚未归属的6名激励对象中,由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前述人员获授的共计1.2244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吴云坤、杨洪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0.7399万股,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吴云坤、杨洪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能够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8)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等有关的要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查验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及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形成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姜军成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七) 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姜军成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八)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8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0)。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4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炳弟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奇安信
股票代码:688561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董事会秘书:吴云坤(代)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56509268
电子邮箱:ir@qianxin.com
三、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炳弟先生,生于1960年10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央党校科学技术与哲学专业。1982年8月至1989年12月,历任北京有线电厂(国营第738 厂)技术员、工程师;1990年1月至1991年6月,任德国西门子(中国)维修中心工程师;1991年7月至2002年9月,任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2002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8年12月至2018年7月,历任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9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8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奇安信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0)。
五、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
邮编:100088
电话:010-56509268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赵炳弟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本人/本单位实际持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并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
本人/本单位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作为本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37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建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18)。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19)。
5、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
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147名,其中155名激励对象离职,22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前述人员获授的共计89.8119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共计964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46.6124万股,其余6名激励对象尚需满足“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8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再进行归属。
鉴于上述暂未归属的6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前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1.2244万股。
因此,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44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自2021年11月23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36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0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继冉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归属0.7399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 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等有关的要求,公司通过查验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及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形成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七) 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3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0.7399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数量:1,085.8548万股
(3)首次授予价格:49.00元/股
(4)首次授予激励人数:1,147人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8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B”、“B-”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建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18)。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19)。
(5)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
(三)激励对象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0.7399万股,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3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归属0.7399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7399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1月23日
(二)归属数量:0.7399万股
(三)归属人数:4人
(四)授予价格:49.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注: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总量已剔除本次作废失效的2名因离职导致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员工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失效共计1.2244万股。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审核,经核查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1、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自2021年11月23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3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1,023.1232万份,占《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8,208.2124万股的1.50%,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0年11月23日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7名激励对象授予1,085.8548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1月16日以4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9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4637万股限制性股票。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股票数量为246.6124万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拟归属股票数量为0.7399万股。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1,023.123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8,208.2124万股的1.50%,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1,357.3185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1,023.1232万份股票期权,合计为2,380.44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208.2124万股的3.49%。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48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9,657人的8.78%。具体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当期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50.89元/份。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行权价格,但行权价格不得低于50.89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50.8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0.8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0.65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按不同职能分类对应不同的评价标准,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
在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5%、55%、90%、135%。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历史、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7月2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023.1232万份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0.18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2736%、16.2297%、17.4352%、18.613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2年7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且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授予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同时,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返还的收益不作为其对给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造成损失的补偿,同时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保留索赔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如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转回公司,则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4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8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8日
至2022年8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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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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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2年8月4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信函、传真、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传真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联系人:吴云坤
邮编:100044
电话:010-56509268
传真:010-56509199
邮箱:ir@qianxin.com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