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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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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0版)

  3.前述承诺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人离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份。

  5.除上述外,本人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稳定股价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 本公司特制定《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人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启动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20%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份公司公告上述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2、回购措施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则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约束措施

  若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一年度薪酬的100%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 若本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一.本人保证隆达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隆达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隆达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完善研发平台,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公司需要具备过硬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才能不断研发新产品、新应用,加快促进公司产品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响应客户需求、服务客户。随着业务线的丰富,规模的扩大,研发水平须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在部门设置上,为配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设置了创新中心,完善研发平台,有针对性的对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底层技术进行研发和升级。在资源配置上购置大量研发设备,引进技术人才,以期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提高股东回报。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紧密结合,互相支持,可以从技术实力、产能扩张、产品优化布局、市场布局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成公司的战略布局,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考核,确保重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在费用申请、审核批准及财务开支等各环节明确规定、完善制度;加强重点费用支出情况分析,切实规范核算行为;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严格规范费用列支渠道;建立内部预算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相应奖惩制约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政策详见本节“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之“(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六、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1、隆达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隆达股份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隆达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隆达股份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隆达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隆达股份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隆达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隆达股份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浦益龙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浦益龙、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梁岩除外)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承诺: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隆达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隆达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隆达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隆达股份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隆达股份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隆达股份经营、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隆达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隆达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隆达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隆达股份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隆达股份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隆达股份经营、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隆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5、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已采取了多项措施减少关联交易,主要措施如下:

  1.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有效的规定,以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并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3.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隆达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隆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隆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隆达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隆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隆达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6. 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联产投、云上联信、伊犁苏新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隆达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隆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隆达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7.持股5%以上的员工持股平台云上印象签署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平台及本平台控制的企业与隆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隆达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隆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承诺在本平台作为隆达股份持股5%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期间持续有效。”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特此承诺如下:“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的,浦益龙、虞建芬、浦迅瑜将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隆达股份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因上述事项给隆达股份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本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本人已逐项审阅并确认发行人已披露的信息均为可公开及允许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3、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本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确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5、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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