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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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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9版)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8,514.285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6,171.428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本公司无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审议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并确认了参与本次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3月11日

  募集资金规模:20,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隆达股份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2、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实施办法》和《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国信资本和国联创投。

  国信资本和国联创投的跟投股份数量均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0%,即185.1428万股,获配金额均为7,235.380624万元。

  3、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国信资本和国联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隆达股份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171.4286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二、发行价格:39.08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343.5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1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5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11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96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1,179.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0,127.16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于2022年7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6002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220,127.1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45,996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审计了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103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隆达股份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1-3月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审阅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2]5147号)。

  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上半年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44,000.00万元至48,000.00万元,同比增长38.24%至50.81%,主要系高温合金销售收入同比大幅增长;受益于高温合金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预计2022年上半年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同比增长167.09%至220.50%;预计2022年上半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00.00万元至4,500.00万元,同比增长595.52%至794.24%。

  上述2022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为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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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华英证券愿意推荐隆达股份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

  联系电话:马军021-60893200

  传真:021-60936933

  (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保荐代表人:苏锦华、金城

  联系电话:苏锦华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马军和唐慧敏,具体情况如下:

  马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05年加入国信证券,曾负责或参与信捷电气IPO、亚星锚链IPO、西部牧业创业板IPO、杭锅股份IPO、华天科技IPO、华天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锡业股份配股、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唐慧敏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2008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负责或参与信捷电气IPO、亚星锚链IPO、奥康国际IPO、天赐材料IPO、杭锅股份IPO、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华英证券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苏锦华和金城,具体情况如下:

  苏锦华:华英证券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经担任过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金城:华英证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项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浦益龙,实际控制人虞建芬、浦迅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5.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票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发生变化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期间,如本人欲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将减持原因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7.前述所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8.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9.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所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的关于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10.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申报前一年内引入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云上联信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取得之日为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欲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将减持原因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3.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前述第2条所述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5.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持股5%以下股东国发开元、王国东、金灵医养、无锡源隆、无锡云林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取得之日为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本人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云上印象、云上逐梦、云上初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本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5.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国联产投、伊犁苏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欲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将减持原因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3.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前述所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5.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公司股东江苏一带一路、疌泉金茂、太湖云和正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公司股东南京道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前述所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4.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5、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浦燕、钱建国、陈义,高级管理人员马列东、周向东、王世普、顾振、吕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5.除上述外,本人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所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的关于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7.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6、本公司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刘钢、赵长虹、兰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除上述外,本人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7、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周向东、王世普、赵长虹、王博、李亚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下转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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