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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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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2-036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本次对全资孙公司阿拉尔市南疆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铝业”、“公司”或“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6亿元人民币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昌吉分行”)1.5亿元(净敞口)人民币债权、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行”)5亿元人民币授信、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租赁”)492,781,335.36元人民币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全资孙公司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天桂”)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10亿元人民币债权、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靖西支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百色靖西支行”)4.96亿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石河子市天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能源”)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2,000万元人民币债权、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5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

  天铝有限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天瑞能源华夏银行昌吉分行6,000万元(净敞口)人民币债权、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1亿元人民币借款、新疆银行5亿元人民币授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天铝有限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新材”)华夏银行昌吉分行1亿元(净敞口)人民币债权、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6,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2.5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天铝有限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3亿元人民币债权、华夏银行昌吉分行1.5亿元(净敞口)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天铝有限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阿拉尔市南疆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碳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阿拉尔支行”)20,375万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未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57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实际担保的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最近一年或一期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可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4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直接持有天铝有限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天铝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KYFWF7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2月13日

  住所:靖西市武平镇马亮村(马亮屯向北500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固体废物治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靖西天桂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靖西天桂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靖西天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石河子市天瑞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8UTK82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庆云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9月1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149号

  经营范围:电力的生产、发电;热电联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供电业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能源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天瑞能源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瑞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天瑞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U38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

  经营范围:高纯铝及铝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碳素、氧化铝、金属材料的销售;项目投资、并购、技术转让;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铝有限直接持有天展新材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展新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天展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9861642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细华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66号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铝有限直接持有盈达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盈达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盈达碳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名称:阿拉尔市南疆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8Y8A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庆云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柒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月23日

  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层14室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铝有限直接持有南疆碳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南疆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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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人南疆碳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根据公司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净敞口)(¥15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根据公司与新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任何一笔具体业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根据公司与浦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亿玖仟贰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叁角陆分(¥492,781,335.36元)。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含各种费用及其他应收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或重组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或重组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根据公司与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1,0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立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之次日起三年;(6)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7)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六)根据公司与桂林银行百色靖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亿玖仟陆佰万元整(¥496,000,000.00)。

  3、保证期间:(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如主债务为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债权人同意并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短于第(1)和(2)条所约定的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按(1)和(2)条约定确定;(4)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七)根据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根据公司与信达租赁签订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九)根据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净敞口)(¥6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十)根据天铝有限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十一)根据天铝有限与新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

  3、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任何一笔具体业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二)根据天铝有限与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限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

  3、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三)根据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净敞口)(¥1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十四)根据天铝有限与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限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3、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五)根据天铝有限与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250,000,000.00)。

  3、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六)根据天铝有限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限额:人民币叁亿元整(¥300,000,000.00)。

  3、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十七)根据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净敞口)(¥15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十八)根据天铝有限与建设银行阿拉尔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亿零叁佰柒拾伍万元整(¥203,750,000.00)。

  3、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为天铝有限、靖西天桂、天瑞能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天铝有限、靖西天桂、天瑞能源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天铝有限、靖西天桂、天瑞能源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天铝有限、靖西天桂、天瑞能源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206.0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96.89%,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06.0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96.89%;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6.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净资产的26.45%。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天铝有限董事会决议;

  4、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新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1、公司与浦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1);

  7-2、公司与浦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2);

  8、公司与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桂林银行百色靖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公司与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1、公司与信达租赁签订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

  12、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3、天铝有限与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4、天铝有限与新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5、天铝有限与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6、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7、天铝有限与招商银行石河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8-1、天铝有限与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1);

  18-2、天铝有限与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2);

  19、天铝有限与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天铝有限与华夏银行昌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1、天铝有限与建设银行阿拉尔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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