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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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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该预案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要求,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裕嘉泰。同意公司与中裕嘉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裕嘉泰。中裕嘉泰为公司控股股东,2022年7月18日,中裕嘉泰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裕嘉泰拟通过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175,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中裕嘉泰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意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中裕嘉泰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直接持有公司16.49%股权。2021年5月25日,中裕嘉泰与天津盛鑫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天津盛鑫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1,736,904股的除收益权、处分权之外所享有的所有及任何股东权利委托给中裕嘉泰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天津盛鑫和中裕嘉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裕嘉泰,实际控制人为李明。

  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股份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裕嘉泰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0股,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101,736,9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中裕嘉泰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76,736,9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4%(最终数据需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中裕嘉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明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裕嘉泰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将超过30%,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的相关规定,中裕嘉泰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中裕嘉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中裕嘉泰出具的承诺,中裕嘉泰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锁定的相关事宜。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中裕嘉泰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合法、高效的完成,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发行条款,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选择、募集资金规模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方案;

  2、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3、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5、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金额进行调整;

  6、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事宜;

  7、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上述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

  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与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接受实际控制人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2021年-2022年6月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秦皇岛路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公司业务发展。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上述借款已经全部归还。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效解决了公司快速融资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的具体工作实施尚在准备阶段,为最大程度保证相关事项的确定性及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工作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披露相关信息,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1、本次出售方案概况

  公司拟将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转让给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嘉泰”),中裕嘉泰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裕嘉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李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转让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亳州纵翔90%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交易方式

  公司拟向中裕嘉泰出售亳州纵翔9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亳州纵翔股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中裕嘉泰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交易作价

  标的股权的价格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截至基准日的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准,在参考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前述标的股权转让款已包含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等税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即中裕嘉泰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款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裕嘉泰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

  第二期支付: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中裕嘉泰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

  第三期支付: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中裕嘉泰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

  第四期支付: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十五个月内,中裕嘉泰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过渡期损益

  自基准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标的公司运营所产生的收益由中裕嘉泰按受让股权比例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中裕嘉泰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于基准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一部分,在交割日前不得分配;交割日后,中裕嘉泰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交易对方支付公司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同时,双方应分别准备齐全办理标的股权转让所需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公司应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关交割手续。

  因公司原因导致标的股权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构成公司违约。每逾期一日,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出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出售所需的全部批准与授权,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出售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信息公布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议案》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重组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1.80%;剔除商务服务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重组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1.51%;剔除ST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重组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1.64%,均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交易目的,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规定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亳州纵翔90%的股权仍处于被冻结状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明已出具承诺,将与相关债权人、法院积极协商沟通,在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解除全部股权冻结措施,以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公司自查,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转让标的、股权转让款及支付、交割、过渡期损益、债权债务处置与人员安置、陈述、保证与承诺、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生效及其他等事项予以确定。其中对于具体的股权转让款,将由本次交易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及与本次交易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

  2、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新规定、要求或变化情况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等。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方案,或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4、批准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新规定或者有关监管部门不时提出的要求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调整;

  5、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申报或审批、备案等事项;

  6、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和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7、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为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嘉泰”),中裕嘉泰拥有公司16.4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之情形,亦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股权变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上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决定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此外,本次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财务资助而对中裕嘉泰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 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司临2022-060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增加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本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的方式为主。

  公司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12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5)公司年度盈利但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论证,结合行业竞争、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5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7,080,000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75,00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325.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测算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情况、产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估计,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75,000,000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31,325.00万元。(该发行数量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5、假设2022年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不考虑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回购、注销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19.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411.82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亏损减少50%、均为0、扭亏为盈达到1,000万元的业绩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对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亏损减少50%、均为0、扭亏为盈达到1,000万元三种情形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会相应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充裕公司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若公司扭亏为盈后未来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经营情况,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和经营业绩实现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关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若本公司/本人因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5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最近五年,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因以下事项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一)2020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26号)

  1、关注函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8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董蕊的父亲董金生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批买入、卖出公司股票。其中,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董金生共买入31,400股,成交金额46,482元,卖出75,700股,成交金额149,17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蕊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时任监事董蕊将其父亲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上缴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二)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时任独立董事的监管关注函

  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作出的《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09号)监管关注函。

  1、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8月3日,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后,完成对润泰供应链51%股权的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润泰供应链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收购标的实施合并,导致对标的资产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独立董事李楠、李艳娟、盛杰民、郭君磊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督促确保公司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对上述子公司失控事项也负有一定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楠、李艳娟、盛杰民、郭君磊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开展了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三)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9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

  1、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

  1.1、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17年收购润泰供应链事项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1.1、重组预测业绩与实现业绩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1.1.2、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1.1.3、对润泰供应链失控时点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胜英、韩越、徐莹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崔文根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朱炎新、孔汀筠、郭连颇,时任独立董事张世明、朱莲美、冯国樑及时任财务总监高欣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处分决定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辞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公司在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后,及时组织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四)2020年6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子公司破产清算及年报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92号)

  1、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

  2020年6月6日,公司回复了年报问询函。同时我们关注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的管理人发来的《义务与责任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根据债权人上海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结合公司年报回复以及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事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1、公司于6月4日披露润泰供应链破产清算事项,相关公告显示4月30日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同时,前期公司为润泰供应链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逾期且被银行起诉,涉及金额31,430.88万元。请公司:(1)结合公司知悉润泰供应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时间,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2)及时获取润泰供应链相关财务资料,严格按照相关协议依法主张业务承诺补偿、担保追偿等权利,保护上市公司利益;(3)核实破产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等,明确与上市公司及润泰供应链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与破产管理人积极沟通,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1.2、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称,由于子公司博立信涉及较多诉讼,出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作为一种资金筹措方式将公司账户金额调拨至指定员工个人账户,公司需要资金时再由员工转回给公司,另外,公司还存在与个人和公司的借款事项。请公司补充披露:(1)将资金调拨至员工个人账户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相关要求;(2)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和借款的个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3)相关借款行为是否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形;(4)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年报回复,汉诺睿雅公关营销业务中,第一大客户所在地域为内蒙古地区,实现收入金额约1.45亿元,占2019年公关营销业务收入2.38亿元的60%左右。请公司充分提示客户高度集中的风险,公司豁免披露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执行。

  1.4、前期,公司控股股东春晓金控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承诺,未来60个月内,不减持其已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亦不策划除注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所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借壳上市等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请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在收到本工作函之日起立即对外披露,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相关问询。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及时对外披露,并按照监管工作函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五)2020年3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76号)

  1、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6日,公司提交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后续经营主题商业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7.1条的相关规定,请公司充分关注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落实以下要求。

  1.1、前期,公司拟将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出表时间由2018年8月1日追溯调整至2018年1月1日,截至目前公司及会计师尚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上述调整的合规性。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影响重大,如2019年度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

  1.2、公司2019年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的影响,重点关注润泰供应链相关合并事宜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就前述事项与前任会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基于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1.3、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薄弱。回函显示,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协议仅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与授权相关的具体安排尚未确定。同时,公司货币资金短缺,目前尚未投入资金建设主题商业体,相关场地尚未选定,仅有少量人员参与,上述项目是否能顺利实施并取得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向市场充分提示经营相关风险。

  1.4、你公司董监高应审慎判断润泰供应链出表事宜在会计处理上的合理性,保证前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在签订相关框架协议时及后续具体业务开展中,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后续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尽快落实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及时对外披露,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六)2019年11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ST九有子公司失控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978号)

  1、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全面的丧失了对润泰供应链的控制权,自2018年1月1日不再合并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将其长期投资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并着手财务报表信息的更正工作。经审核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请公司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1、前期,公司在6月20日回复我部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自2018年8月以后不再将润泰供应链纳入合并报表是恰当的。公司以往按露的定期报告并表是有依据和合理的,不需要对以往定期报告进行更正。”本次公告中公司又称“自2018年1月1日不再合并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请公司结合有关事实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仔细对照前期公告内容,认真核实说明前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和财务编制工作的审慎性。请中介机构核实并发表专业意见。

  1.2、公告称,“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鉴于润泰供应链实施违约、违法夺取上市公司对其控制权的行为和事实发生在2018年,公司自2018年1月1日不再合并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你公司应当认真对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审慎核实并披露说明以下事项:(1)结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实前期已并表子公司在未实际出售处置或清算注销的情况下,以失控为由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合规性;(2)在公司尚能获得润泰供应链2018年1-8月相关财务数据,并在2018年年报编制中实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下,又往前追溯自2018年1月1日将润泰供应链调整出表的合规性;(3)若追溯调整,公司2017年报是否需要同步追潮调整,前期关于润泰供应链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涉嫌财务造假。请中介机构核实并发表专业意见。

  1.3、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全面梳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情况,全面査找子公司管理失控的原因,及时整改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当以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目的,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并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你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及时对外披露,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认真落实上述工作函的要求,组织人员对相关规则进行学习培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七)2019年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049号)

  1、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被逮捕、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重要子公司润泰供应链失控且已停止经营、对子公司担保债务逾期并涉诉、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经营风险较大。公司已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1、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并尽快完成对润泰供应链业务、财务和业绩的全面核查,明确重组完成后至今公司对润泰供应链的控制状态、业务开展情况、资金流向、业绩真实性以及各项风险敞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全力支持、配合核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碍核查进程。

  1.2、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核查结果,明确对2018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追溯调整的范围和金额。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保证相关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监高、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应当勤勉尽责,提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保障2018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真实、客观反映上市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审会计师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责任,尽早启动和安排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

  1.4、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核查结果,重新确定润泰供应链历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相应补偿金额。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应对润泰供应链业绩真实性、重组完成以来的控制状态和运作规范性发表专项意见,同时针对重大风险事项,说明是否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5、公司应当对高溢价现金重大资产购买行为的主导人员、决策程序和依据,进行全面自查,明确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失职、利益输送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于上述各项风险事项,公司应当明确责任人,并对其采取一切可行的追偿措施,制定追偿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上市公司的损失,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6、公司应当维护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团队稳定,对重要子公司失控且已停止经营、对子公司担保债务逾期并涉诉、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风险事项,应当采取积极可行的应对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态和业绩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追责,充分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对上述监管工作函要求核查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并通过协商、积极应诉与起诉等途径,采取一切可行的追偿措施,制定追偿方案,最大限度减少上市公司的损失,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润泰供应链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吸取教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自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已按监管要求和有关法规整改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54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承诺:公司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亦将不会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57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的具体工作实施尚在准备阶段,为最大程度保证相关事项的确定性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工作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披露相关信息,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58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相关有权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2022-05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等事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除附件所列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因上述变更事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附件:《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2-061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拟在未来一年内向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按照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公司不为该项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战略发展,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嘉泰”)拟在未来一年内向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该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次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

  公司不为该项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以根据资金需求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融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根据中裕嘉泰和公司的资金情况动态决定实际融资规模,相应的借款协议待实际融资时签署。

  中裕嘉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裕嘉泰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财务资助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B36C3T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2层01-2666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1年5月17日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零售化妆品、日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介绍

  中裕嘉泰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借款协议情况及定价依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融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根据中裕嘉泰和公司的资金安排和资金需求动态决定实际融资规模,相应的借款协议待实际融资时再签署。

  经双方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中裕嘉泰本次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外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和财务承诺,因此,收取一定费用具有合理性。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此外,本次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财务资助而对中裕嘉泰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按照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公司不为该项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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