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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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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8版)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11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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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申请/注册号为5702720的商标系公司受让取得,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上述转让的商标由方华、叶伟飞于2006年11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月11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后于2017年4月转让给魅视有限。

  该商标的注册分类号为9,对应的是计算机软件、设备等,与2010年成立的魅视有限的主营业务具有强相关性。同时,该商标的注册标志为AVCIT(A for AUDIO(音频),V for VIDEO(视频),C for CONTROL(控制),I for INTELLIGENT(智能),T for TECHNOLOGY(科技)),与2010年成立的魅视有限的主要产品及主营业务具有强相关性。

  2010年魅视有限成立后一直无偿使用方华、叶伟飞持有的上述AVCIT商标。至2017年,为保证公司资产情况的完整性,公司以评估作价为收购价格向方华、叶伟飞收购了上述商标。

  2017年1月,方华、叶伟飞与魅视有限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在中国注册的第5702720号商标(■)转让给魅视有限,转让价格以商标的评估值为准。根据广东粤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叶伟飞、方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粤和资评字[2017]第259号),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该商标的评估值为580.00万元。

  2017年4月,商标自方华、叶伟飞转让给魅视有限并完成商标转让登记。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7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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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软件著作权均为独立取得,不存在与他人共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5、域名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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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域名独立取得,不存在与他人共有域名的情形。

  (三)资产许可使用及纠纷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作为许可方,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资产的情况;除租赁部分房屋外,公司不存在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业务资质情况

  公司已完整持有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相关资质完整覆盖公司主营业务及所有服务的类型、范围。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年11月3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04899258。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4年9月25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19669A2),有效期为长期。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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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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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方华控制的企业为魅视一期与魅视二期。魅视一期与魅视二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商品、劳务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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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1月,方华将持有的联晟世纪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上市规则》,自2020年1月起,联晟世纪不再是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再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2020年度关联交易金额仅为2020年1月份的交易金额。2021年度的交易不再视为关联交易。公司2020年全年与联晟世纪的交易金额为1.88万元,均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收入。

  ①交易对象及交易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主要是向联晟世纪提供分布式系统、中控系统的售后维修服务。联晟世纪是一家专业从事中央控制系统、矩阵切换系统及会议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公司,主要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工程技术方案设计、产品供应、施工安装及长期维修保养等服务。

  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晟世纪销售的主要是分布式系统与中控系统的售后维修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晟世纪提供维修服务的收入分别为1.85万元、1.88万元和0.5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2%、0.01%和0.002%。

  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均采用市场定价,价格公允。

  (2)关联方商品、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非经营性往来-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

  发行人成立后至2018年10月,公司股东始终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未进行过外部融资。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2018年以前发行人创始人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用于满足发行人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资金拆入,发行人于2019年度归还以前年度拆借资金83.52万元。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已归还全部拆入资金。

  2020年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出拆入情形。

  (2)资金拆借不存在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等制定该通则,其中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如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第十条的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若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方华等关联自然人并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进行直接资金拆借的行为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且未收取任何利息,不属于《贷款通则》规制的范围,同时,该等资金拆借系各方基于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发生,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资金均来源于各方自有资金,且各方出借资金均不以盈利为目的,相关资金用于正常企业经营活动,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符合《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因此,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亦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亦不属于《若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此外,经清理规范,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均已结清,并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迄今未再发生类似情况。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关联方资金拆借均为归还以前年度拆入的资金,不存在拆入关联方资金的情形,相关归还行为不属于《贷款通则》规制的范围,不存在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5、关联担保情况

  (1)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作为担保方的情况。

  (2)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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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31日,方华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方华为发行人在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因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签署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协议产生的债务在4,8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属合理、必要,交易过程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客观、公允,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未发表不同意见。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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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方华直接持有公司45.10%股份,并通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间接控制公司10.00%股份,方华合计控制公司55.10%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协议签署前36个月起与方华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承诺协议生效后至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也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除任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外,一致行动关系继续存在,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以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时。在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各方同意以方华意见为准,叶伟飞、曾庆文同意其自身以及促使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与方华保持一致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方华,未发生变化。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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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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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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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224.62万元、271.63万元和237.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98.36万元、7,336.76万元和9,443.47万元。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对非经常性损益不具有重大依赖。

  (三)财务指标

  1、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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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当年折旧摊销额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公司各年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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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的主要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总体资产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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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公司实现资产总额同步较快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7,439.38万元、26,321.86万元和39,168.3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9.87%。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12%、90.66%和49.89%,非流动资产所占比例分别为14.88%、9.34%和50.11%,2021年12月末非流动资产占比提高较多,主要是由于公司2021年购置土地使用权所致。

  ①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

  (下转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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