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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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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3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公司向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930.90万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3.6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属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106-3175】,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风华高科(一审被告)

  上诉人:陶亮(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尹军乔等69名投资者(一审原告)

  (二)风华高科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尹军乔等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尹军乔等投资者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专业性较强领域纠纷,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各投资者损失比例的确定等争议应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2.一审判决认定风华高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2018年8月8日为揭露日错误。3.一审判决未查清基本事实,认定因果关系错误。4.一审判决未认定本案受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错误。5.一审判决未予准许风华高科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印花税损失数额错误。6.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纵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

  (三)陶亮的上诉请求

  1.改判风华高科向陶亮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94,501.95元,印花税损失494.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风华高科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陶亮的投资差额损失错误,一审判决没有详细载明损失如何计算,因陶亮持有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两个账户是独立的,可能一审法院把普通账户、信用账户的股票交易均纳入计算买入均价,导致损失计算错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尹军乔等70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77,934,391.98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2,598.08元。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3106-3175】,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以及陶亮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913-919、992、1026、1034、1035、1055、1056、1058-1064、1098、1099、1115、1249-1254、1289-1291、1317、1318、1332-1334、1357-1383、1428-1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913-919、992、1026、1034、1035、1055、1056、1058-1064、1098、1099、1115、1249-1254、1289-1291、1317、1318、1332-1334、1357-1383、1428-1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风华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9,309,002.49元;

  3.驳回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724.6元,由尹军乔等投资者负担277,716.31元,风华高科负担418,008.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5,724.6元(风华高科预交662,571.08元、陶亮预交431.51元),由尹军乔等投资者负担277,716.31元,风华高科负担418,008.29元,本院退回风华高科277,716.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投资者诉讼案件整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共计立案受理376 起,一审判决327起,一审支持赔偿的325起,其余的已撤回起诉。在一审判决中,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238,029,881.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244,377.18元,两项合计金额为240,274,258.62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需赔偿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等(不含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判决的77,934,391.98元变更为49,309,002.49元,减少28,625,389.49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属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差额在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转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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