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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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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2-08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106.9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签署和解协议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公司”或“乙方”)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或“甲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禾农资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禾农资支付货款1,106.9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天禾农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2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榕泰负担。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责令广东榕泰履行下列义务:(1)广东榕泰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广东榕泰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节假日顺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0104执21450号,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和2022年7月2日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7月13日,公司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次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和解款11,162,817.6元(具体构成为货款11,069,600.00元、案件受理费88,21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为免疑义,甲方同意免除(2021)粤0104民初4666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违约金部分。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完和解款后,乙方于本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即履行完毕,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法院申请解除各项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等。

  三、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以上事项,本次签署和解协议预计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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