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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间过半
暨减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2-052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间过半

  暨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开发集团”)直接持有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9,778,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2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股东嘉定开发集团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7,202,983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

  1.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至本公告日,除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外,嘉定开发集团转融通出借公司股份689,000股。截至本公告日,嘉定开发集团尚有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所持公司股份14,327,700股,上述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所涉及股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2.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行权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2,720,298,399股变更为2,731,658,657股,嘉定开发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0.02%。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是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嘉定开发集团为公司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相关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2-053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0号)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40,038,399股,每股发行价20.8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51.1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814,364.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下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4,946,185,486.46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6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昇”),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前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详见公司2022年2月26日、2022年5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原实施主体上海新昇以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并控股上海晶昇新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昇新诚”),再由晶昇新诚以募集资金15亿元出资参与设立二级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科”),并由新昇晶科作为募投项目最终实施主体。详见公司2022年5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事项,晶昇新诚、新昇晶科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上海新昇/晶昇新诚/新昇晶科、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前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上海新昇简称为“甲方二”,晶昇新诚简称为“甲方三”,新昇晶科简称“甲方四”,公司、上海新昇、晶昇新诚、新昇晶科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三及甲方四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21945833410718,1219458651109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及四“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博文、曹岳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及甲方四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及甲方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及甲方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三及甲方四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或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在任何一方变更其公司名称及账户名称的情形下,本协议仍将继续有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一留一份备用,丙方留一份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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