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7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关诉讼时效期间已于 2022年5月27日届满(详见公告:2022-04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在本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6,480例

  ●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2,843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712,959,552.58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5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456,996,917.44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590,966.16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0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3月5日、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2022-002、2022-023、2022-040),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2021-047),于2022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14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于本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新增受理1,650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332,031,724.35元,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常清、殷承良、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黄峰、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杨建平、梅惠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常清、殷承良、邱忠成、蒋志伟、涂国身、吴巧民、黄峰、朱晓东、周侠;1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常清、殷承良、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黄峰、涂国身;3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朱晓东、黄峰、邱忠成;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朱晓东、邱忠成、黄峰、常清、殷承良;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广东华商;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中恒汇志;1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1,28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13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262名原告起诉公司。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殷承良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被告十一:蒋志伟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涂国身被告十四:周侠被告十五:吴巧民

  被告十六:杨建平被告十七: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699,609.22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常清

  被告七:殷承良被告八:邱忠成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涂国身被告十一:吴巧民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朱晓东被告十四:周侠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53,400.79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其余被告就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常清被告八:殷承良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被告十一:蒋志伟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805,152.09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三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涂国身被告八:朱晓东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75,901.07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朱晓东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黄峰被告八:常清被告九:殷承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77,457.79元;

  (2)判令被告二至九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098.49元;

  (2)判令被告二至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3,934,466.00元;

  (2)判令被告二至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银信评估被告六: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195.43元;

  (2)判令被告二至六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9、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银信评估被告六: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547,613.32元;

  (2)判令被告二至六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0、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3,013,765.74元;

  (2)判令被告二至五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被告五: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860,686.27元;

  (2)判令被告二至五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8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276,319,499.37元;

  (2)判令被告二至四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被告四: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6,620.77元;

  (2)判令被告二至四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招商证券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7,797.80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390.26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66,069.9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14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46名原告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涉诉讼请求金额已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4,085,604.57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85,604.57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4567号】等民事判决书,46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85,604.57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92.24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6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在本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6,480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2,843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712,959,552.58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5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456,996,917.44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590,966.16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00万元到-25,000.00万元。

  ● 公司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310.51万元到-12,310.51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00万元到-25,0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2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310.51万元到-12,310.51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14.24万元

  (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073.72万元

  (三)每股收益:-0.12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2022年上半年,境内本土聚集性疫情反复,尤其在公司重要子公司所在地(上海、深圳、苏州等地),疫情传播及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工程项目进度造成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了公司当期利润。境外疫情方面,香港地区2至4月较为严重,澳门地区的旅游业负面影响一直持续,境外业务也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总体上,由于境内、外疫情的反复持续,对疫情所在地的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开拓、实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致使公司盈利状况未及预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

  (二)公司“16中安消”债券及其他存量债务规模较高,且存在违约情况,财务成本加大,总体财务费用支出较高,导致本期利润减少。

  (三)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大,主要包括:(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计提的预计负债;(2)债务违约导致计提的罚息及违约金。

  四、风险提示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净利润影响的不确定性

  2019年5月30日,公司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截至2022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6,480例,其中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2,843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7.13亿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5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4.57亿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0.40亿元(详见公告:2022-052)。

  由于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的准确数值,预计负债金额可能发生变化,导致预计的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16债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发行的11亿公司债券已到期但尚未完成兑付,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共计556,506,000元(详见公告:2020-002)。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于2020年度与债券持有人新增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本金合计为311,004,000.00元(详见公告:2020-077)。公司目前仍在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就债务和解、债券到期处置方案包括兑付方案等保持积极沟通协商,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使得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面临诉讼等风险,此外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且被轮候冻结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479,098,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0.74%。因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前述质押、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接到中恒汇志通知,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拍卖通知书【(2020)粤03执6417号】,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355,787股限售流通股将在京东网深圳市中院司法拍卖平台于2022年2月28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详见公告:2022-017)。根据京东网深圳市中院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公司获悉,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黄聪文以人民币75,547,342.52元竞得中恒汇志所持有的38,355,787股公司股票(详见公告:2022-022)。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上述司法拍卖事项最终成交以深圳市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上述司法拍卖事项后续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办理股权过户等手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中恒汇志的《告知函》,称其于2022年4月12日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深圳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详见公告:2022-028)。目前,申请书等材料已被深圳市中院接收,尚未正式受理。中恒汇志的破产重整申请尚需深圳市中院审查,法院是否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汇志破产重整事项可能导致其股东权益的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中恒汇志存在对上市公司业绩补偿事宜,破产重整事项可能导致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履行产生不确定性。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上述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