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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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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2-050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给付天源公司工程款16,707,192.2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990,765.338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天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寄达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354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现将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与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3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07,192.2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990,765.3388元,合计19,697,957.6288元。

  (一)仲裁机构信息

  仲裁申请日期:2022年5月31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2年7月8日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二)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文节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委托代理人:郭文文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三区26号楼102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

  (三)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芒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71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依据、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依据

  根据申请人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签订的《顺义区木林镇政府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以下列方式解决: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投标获取被申请人发包的顺义区木林镇政府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最终合同价以顺义区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2017年6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工程验收后支付申请人至实际工程款(含工程增减量项)的95%,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金额的5%,自质量保修期2019年6月27日期满后一周内支付。2016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申请人确认结算总价为24,707,192.29元。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要求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结算报价、投标报价等相应结算报告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接收后未提出意见,应视为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结算报告金额。但被申请人以超过财政评审金额无法出具评审结果为由,拒绝付款。现申请人依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规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16,707,192.29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471,832.6755元为基数,按照3.85%,时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数额为1,191,331.1160元;以16,707,192.29元为基数,按照3.85%,时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数额为1,591,986.5853元;以16,707,192.29元为基数,按照3.8%,时间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数额为52,906.1089元;以16,707,192.29元为基数,按照3.7%,时间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数额为154,541.5286元;以16,707,192.29元为基数,按照3.7%,时间自2022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990,765.3388元。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是公司加强天源公司应收款项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仲裁事项进展,并持续加强天源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事宜,积极做好仲裁相关工作,严格跟踪项目建设及回款进展,继续坚持“应诉尽诉”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催讨纠纷款项,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354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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