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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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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42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11人,实到11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4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7月12日在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凤久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44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化纤2021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经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9号)核准,吉林化纤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0,000,000.00股。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556,9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1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247,924.4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52,072.52元。

  截至2022年7月5日14时29分止,主承销商华金证券已将募集资金扣除部分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1,879,999.98元(含税)后,余额为人民币1,188,119,997.02元汇入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2]2044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可能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对项目先行进行投资,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7月12日,公司已经使用自有资金归还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银行借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款项共计3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准专字[2022]2218号),认为:吉林化纤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30,000.00万元之事项,已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吉林化纤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化纤2021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经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9号)核准,吉林化纤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0,000,000.00股。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556,9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1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247,924.4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52,072.52元。

  截至2022年7月5日14时29分止,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扣除部分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1,879,999.98元(含税)后,余额为人民币1,188,119,997.02元汇入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2]2044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可能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对项目先行进行投资,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2年7月12日,公司已经使用自有资金归还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银行借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款项共计30,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30,000.00万元之事项,已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占军                               黄立凡

  2022年7月12日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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