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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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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2-045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32号)同意注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565,094.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434,905.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91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近日,公司和招商证券分别与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及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其中:

  乙方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乙方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乙方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010078801500001404。截止202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数控刀体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二下属机构民生银行株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35557936,乙方二对募集资金承担监管责任。截止202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效钻削刀具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三下属机构中信银行株洲醴陵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1601011900588244,乙方对募集资金承担监管责任。截止202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凌飞、邓永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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