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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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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 2022-05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年7月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7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号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岳涛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012,1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5.052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8,382,4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3.84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629,6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207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537,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6184%。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再次展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423,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531%;反对21,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393%;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49,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2916%;反对21,5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6835%;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9%。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21,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67%;反对66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57%;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8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699%;反对66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52%;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9%。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412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8日(星期五)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8日(星期五)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岳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012,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2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8,382,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4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629,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9,53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再次展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423,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531%;反对21,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393%;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949,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2916%;反对21,5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6835%;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56,321,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67%;反对66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57%;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8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699%;反对66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052%;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亦鸣

  ______________

  张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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