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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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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2-051号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兴新能源”)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钨业”)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泰钨业根据江西永兴新能源“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的项目内容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表述,认为江西永兴新能源所使用的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与其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要求江西永兴新能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亚泰钨业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亚泰钨业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号)。

  亚泰钨业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江西永兴新能源收到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694号,裁定如下:

  1、准许亚泰钨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亚泰钨业负担;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此外,本次裁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裁定,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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