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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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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月 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675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公司收到《二次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二次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和讨论,并对问题回复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核实与整理。鉴于部分问题的回复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以及需相关机构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为确保回复的准确、完整,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2年7月15日披露《二次问询函》,公司将继续协调敦促相关方推进《二次问询函》回复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2-04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山”)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股权纠纷一案中,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投资”或“被告1”)向银川天目山返还股权转让款42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投资”或“被告2”)、向银川天目山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在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3,073.12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银川天目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股权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就与文韬投资、武略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6)。

  2021年6月,银川天目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双方《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被告1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42,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2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二)本案诉讼进展

  银川天目山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初1805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 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未生效;

  二、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42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214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 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214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处于一审上诉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银川天目山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山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署《工程合同》,银川养老支付工程款后,被告并未施工。银川天目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6)

  (二)本案诉讼进展

  银川天目近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01民初6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一、驳回原告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07608元,退还原告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刑事立案等法律手段追讨相关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报备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初1805号〕;

  2、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01民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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