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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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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广东省邮政速递短信送达的开庭通知,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凯旋”)、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20民终4828号,定于2022年8月15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受理机构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000X9,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九号路科瑞智造产业园B栋301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56756,住所: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

  (三) 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公司与中山凯旋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签订四份《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山凯旋分别委托公司加工生产30台、20台、20台、4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口罩机”),合同总价为79,200,000元人民币。为履行上述合同,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公司与中山凯旋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及〈口罩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向中山凯旋购买了生产口罩机所需的外购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110台口罩机的生产,其中70台口罩机已由中山凯旋验收提货,剩余40台口罩机中山凯旋未按照既定时间提货。经公司多次联系中山凯旋提货,2020年11月中山凯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机的料架模块部分,剩余口罩机仍存放在公司工厂,中山凯旋尚有10,140,000元合同款项未支付。

  2021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中山凯旋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0月29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前述诉讼事项提起反诉。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2021年11月3日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补充更正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补充更正后)》;2022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年4月2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四) 双方上诉请求:

  公司与中山凯旋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双方均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双方上诉请求如下:

  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10,140,000元;

  (4)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82,420元(以应付的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5,282,420元);

  (5)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运输费19,200元、仓储费82,751元(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提货之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82,751元);

  (6)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自提存放在上诉人仓库的剩余口罩机设备;

  (7)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

  ① 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增加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2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的定作合同关系并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回款项1,440万元;

  ② 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2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次收到的开庭通知主要内容

  案号:(2022)粤20民终4828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时零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

  2、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3、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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