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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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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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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8日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8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6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的表决股份55,527,400股后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6,24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839%。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的表决股份55,527,400股后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8,68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87%。

  (2)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7,556,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541,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231,3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9,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转出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231,3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1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9,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173,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7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议案表决通过是第(三)项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第(一)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第(三)项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2-044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7月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因此,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55,527.40万股变更为55,519.8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5,527.40万元变更为55,519.80万元。公司股本总数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8月22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6号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林洵沛

  邮编:516025

  联系电话:0752-2638669

  联系邮箱:Securities@desaysv.com

  3、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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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特定股东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立德”)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上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392,4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512%);公司特定股东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立杰”)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上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47,8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091%)。

  2022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对威立德与威立杰减持时间已过半的情况进行公告。

  2022年7月7日,公司分别收到威立德与威立杰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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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立德与威立杰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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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威立德与威立杰的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2022年7月7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威立德与威立杰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威立德与威立杰本次减持严格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威立德与威立杰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威立德《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威立杰《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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