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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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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35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案号:(2022)粤06民特421号)等文件,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对公司等三人提出诉讼,佛山中院定于2022年7月13日进行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杜力

  被申请人三:张巍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裁定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署的、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2、本案申请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雪松信托等单位持有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盛证券)100%股权,雪松信托为主要交易对手方。2016年1月13日,雪松信托与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证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不足业绩承诺金额之补偿事宜作出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刊登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盛证券2016年度至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未达到雪松信托承诺的业绩标准。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雪松信托应向公司承担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截至目前,雪松信托作为补偿义务主体尚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下称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并于2022年4月21日获受理,案号为[2022]洪仲案受字第0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相关协议均订有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

  2018年11月,雪松信托就《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公司等三人提起侵权之诉;2019年2月,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判令雪松信托依《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2019年12月,江西高院作出(2018)赣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下称原裁定),认为公司与雪松信托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均订有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裁定分别驳回雪松信托的起诉和公司的反诉。2020年1月,公司就江西高院原裁定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4月获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受理。2020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358号《民事裁定书》(下称本裁定)。最高法院认为,原裁定认定案涉各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的解决签有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最高法院就公司与雪松信托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纠纷的主管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定。根据本裁定,相关争议的有权管辖机构为南昌仲裁委。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刊登的《诉讼公告》、2019年3月1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1月2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4月30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及2020年5月27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

  四、本公司应对措施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组织专业法律团队予以应对本次诉讼。同时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纠纷仲裁案件。公司目前已申请对仲裁案件所涉财产进行保全,根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606财保212号),顺德法院裁定冻结雪松信托在银行的存款3,846,154,7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雪松信托所持公司股票已全部被司法保全冻结或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2022年6月30日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五、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案件,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作为原告(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涉案金额10.93亿元,作为被告(含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涉案金额0.72亿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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