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6日下午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30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36,071,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2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3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6,042,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6,071,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6,042,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5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5,69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2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2%;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97,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26%;反对28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3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议案1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李金贵律师、盖海虹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