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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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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2-028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进展
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增资进展情况

  为顺利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的实施,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信安全”)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相关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使用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增加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成都”、“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南京亚信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亚信”、“全资子公司”)向亚信成都增资人民币92,000万元的方式具体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后,公司拟将亚信成都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需的募集资金转入以下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对应的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的直属管辖机构。

  注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对应的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2)南京亚信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0187270000001742)向亚信成都完成增资义务后,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将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注销并不再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以公司、亚信成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金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上统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安全运营服务建设项目、智能联动安全产品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扩建项目、5G云网安全产品建设项目和零信任架构产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涛、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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