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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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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2-30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书》、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状》、嘉影上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状》和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起诉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一: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影项目发行收入人民币61,694,614.35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30日的发行收入利息人民币29,364,963.63元及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二: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29,102,129.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片的制作成本分割单、待分配收益的结算报表以及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给贵司的票房结算单;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276,624.55元(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诉讼三: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嘉影上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电影项目制作投资决算资料,并依照涉案合同约定确定原告实际投资份额;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收投资成本2,5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电影项目收入结算资料,并判令被告据实(实际投资份额和实际收入)向原告支付影片的应分配收入(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影片应分配收入为人民币7,246,950.82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以回收投资成本和应分配收入总额9,746,950.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计收,起始日期为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

  诉讼四: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项,暂计人民币25,357,573.96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254,994.26元(自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3月17日,暂以29,107,573.9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利率;自2022年3月18日暂至2022年3月20日,暂以25,357,573.9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利率);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

  除上述诉讼、仲裁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书》;

  2、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状》;

  3、嘉影上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状》;

  4、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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