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7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

  截至2021年末的主要预付资产款,均已于2022年4月收回,且均不存在资金利息补偿。详情如下:

  ■

  

  说明大额预付资金并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公司为快速实现转型,业务方向进行了多种尝试,且部分业务开展过于激进,从而造成了大额预付款的产生。2021年11月,公司管理层换届选举完成后,在面临大额债务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应该谨慎进行业务转型并停止部分业务的开展,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回笼资金,降低资金风险。同时,为加速上述预付款的收回工作,公司委托北京厚泽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京行大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收回工作,最终,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基本完成了资金回收工作。

  经核查协议、转账凭证等资料,相关交易具有真实性,但反映出公司存在投资决策不审慎、大额资金支出决策程序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经核查公司与资金往来对手方的银行交易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等,并参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协议、转账凭证等资料,公司预付款项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真实存在,交易真实。经核查公司提供的与资金往来对手方的银行交易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等,并参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未发现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核查结果,关于公司大额预付资金并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事项,反映出公司存在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公司重大决策、大额资金支出决策程序科学性不足。我们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鹏博士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年报时针对大额资金往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

  (2)向交易对手询问注册成立情况、股东高管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询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方;

  (3)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支付审批单等),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4)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收付款回单及相关委托代收代付协议,检查款项收支的真实性;

  (5)获取交易业务合同、采购入库单、验收单、对账单等资料,检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6)向交易对手进行询证、访谈,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7)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就相关交易的异常情况进行沟通,进一步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实质。

  综上,我们注意到公司部分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员工的公司,部分单位于事后注销;公司预付上述相关款项,相关交易均未有效实施,服务也一直未提供;同时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相关资金存在较多的委托收付款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会计师在实施了上述合同及凭证检查、询问、函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交易对手背景信息查询及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商业实质及交易合理性。因此,会计师拟实施核查相关交易对手方的银行资金流水、穿透核查资金最终去向等程序,但相关交易对手方未予配合,导致相应程序未能执行,亦无法执行其他替代程序,同时鹏博士管理层未能就我们提出的相关交易的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就本问题中营业收入下滑的同时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发表意见;无法就相关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期后预付长期资产款的支出情况,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

  (2)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支付审批单等),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3)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

  (4)获取交易业务合同,检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经上述核查,会计师认为:经核对合同协议,与公司披露的款项性质及用途一致;经核对银行回单及相关审批文件,相关款项确已支付给上述列示的供应商。但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师除上述程序外,尚未执行其他如对交易对手进行访谈、检查相关资金流向等核查程序,因此尚无法对相关款项短期内大幅波动原因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长城长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开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1.81亿元,主要系产品履约风险保证金、战略合作意向金。报告期末,其中1.78亿元由包含公司长期资产款预付对象在内的多个单位代为退回,剩余0.032亿元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

  请公司:(1)补充披露前述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支付时间、资金用途、投资进度、最终流向、是否涉及关联方等;(2)说明前述款项代为退回的原因及过程,代退主体和公司长期资产款预付对象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附有其他约定用途,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就问题(2)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1)补充披露前述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支付时间、资金用途、投资进度、最终流向、是否涉及关联方等;

  ■

  (2)说明前述款项代为退回的原因及过程,代退主体和公司长期资产款预付对象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附有其他约定用途,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就问题(2)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公司对长城长兴的其他应收款,最终由上海蕴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蕴茂”)代为退回8,800万元,深圳市中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为退回1,970万元。其中,深圳市中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为长城长兴的控股股东。

  2021年底,为尽快整改理财产品的发行,满足合规要求,2021年12月,公司与厚泽广源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厚泽广源在产品到期后进行兑付。同时,公司通知长城长兴,要求其退回履约保证金,因事发突然,长城长兴并未提前进行此项资金安排。

  上海蕴茂主要从事数据中心、产业园区等的投资与建设,曾与公司有过合作,为公司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之一。鉴于公司对长城长兴和上海蕴茂的了解,(1)长城长兴业务稳定,偿债能力有所保障,仅仅是短期内无法临时筹措资金,而上海蕴茂有闲置资金需要进行现金管理;(2)长城长兴明确表示支持公司的合规发展,愿意帮助公司尽快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因此经公司介绍,长城长兴与上海蕴茂签订借款协议,并委托上海蕴茂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上海蕴茂向长城长兴提供借款,既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又可以巩固跟公司的合作关系。

  经核查,上述款项未附有其他约定用途,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2、公司对北京开银的其他应收款,最终由北京盘古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金服”)代为退回3000万元,沈阳七星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七星”)代为退回2260万元,沈阳棠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棠颂”)代为退回约1686万元。

  2021年12月,公司通知北京开银,要求其在12月底前退回合作意向金。

  盘古金服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北京开银的经营范围相近,且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和资金往来,因此经协商,盘古金服代北京开银退回3,000万元。沈阳七星、沈阳棠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其正在与北京开银就沈阳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开展合作,因此北京开银通过向沈阳七星及沈阳棠颂向公司退回部分合作意向金。

  经核查,上述款项未附有其他约定用途,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核查结果,通过比对相关对手公司及款项退回原因及合理性,我们认为相关款项不存在其他约定用途的情形;经核查公司提供的与资金往来对手方的银行交易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等,并参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未发现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鹏博士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年报时针对上述往来款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向交易对手询问注册成立情况、股东高管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询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方;

  (2)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支付审批单等),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3)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收付款回单及相关委托代收代付协议,检查款项收支的真实性;

  (4)获取相关保证金及投资意向协议,检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检查相关款项支付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5)向交易对手进行询证、访谈,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6)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就相关交易的异常情况进行沟通,进一步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实质。

  综上,我们注意到公司上述相关款项,相关交易均未有效实施,且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相关资金存在较多的委托收付款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会计师在实施了上述合同及凭证检查、询问、函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交易对手背景信息查询及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商业实质及交易合理性,因此,会计师拟实施核查相关交易对手方的银行资金流水、穿透核查资金最终去向等程序,但相关交易对手方未予配合,导致相应程序未能执行,亦无法执行其他替代程序,同时鹏博士管理层未能就我们提出的相关交易的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就本问题中相关资金的最终流向、是否涉及关联方发表意见,无法就相关款项是否附有其他约定用途,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前期年报显示,2019年、2020年公司即存在期末16.08亿元、13.56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预付资产款)因各类原因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的情形。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均认为公司资金管理、资金统筹安排相关缺陷仅涉及非财务报告,不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请公司:(1)自查历年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及持续恶化原因,说明各业务环节具体责任人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问责措施;(2)补充披露资金支出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流程、审批权限,是否存在少数人员审批后即大额付款等情形,并说明公司后续强化资金支出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整改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1)自查前期审计工作情况,说明审计意见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2)说明本期对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访谈、函证、项目现场走访、资金流水查阅等;(3)说明无法对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是否采取替代审计程序,以及还需履行何种审计程序、取得何种审计证据方可发表明确审计意见,是否存在以“受限”代替“错报”的情形;(4)结合相关规定,说明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及理由,进一步说明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1)自查历年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及持续恶化原因,说明各业务环节具体责任人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问责措施;

  通过自查公司历年内部控制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未达预期,公司未对资金管理、资金支出等方面的内控缺陷进行有效整改,且过往年度仅对投资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

  公司在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a)缺乏正确认知。对于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没有正确认知,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

  (b)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和保障,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人员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

  (c)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能力不足。虽然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进行了合理分工,但相关财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公司内部控制流程未得到严格执行。

  目前,公司已按照内部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做到责任到人,惩治有度。已采取的问责措施包括:(1)公司董事会已罢免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2)对公司董事长提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检讨;(3)对董事长、总经理各罚款10万元。

  针对过往年度未整改完成的内控缺陷,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并跟踪整改后控制持续运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正逐步推进针对相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同时积极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和优秀财务人员、内审人员的招聘工作。

  (2)补充披露资金支出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流程、审批权限,是否存在少数人员审批后即大额付款等情形,并说明公司后续强化资金支出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整改措施。

  过往年度,因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仅针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针对数据中心建设和设备采购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支出项目,并未有制度明确约定。从而存在因数据中心代建类项目未达预期导致大额资金支出后又陆续收回的现象,且部分项目仅由经营管理层、董事长审批后即大额付款。同时,因管理不严格,致使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有效性较差。尤其针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财务部门并未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付款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021年度,公司不断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与资金支出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融资、运营等资金管理中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外投资支出、营运资金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单笔支出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均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单笔支出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续,公司定将强化资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具体措施如下:

  (a)公司已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资金支出相关制度,规范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形成统一的财务监管体系,切实遵照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人员职责,提升资金管理规范性。

  (b)提升资金支出的规范性。公司财务部明确资金管理的分工与授权、实施与执行、监督与检查,对支付资金额度、用途、去向及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细化操作流程,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堵塞监管漏洞。

  (c)严格把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投资部及财务部负责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d)严格把控对外投资实施过程。公司将重视经营中的各类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方案,合理应对市场竞争;针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投资方案,强化资金链条,避免盲目投资,提高对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在确保合适的投资回报率的前提下,进行资金投入规划;加强对资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利用责任制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顺畅。

  (e)大额资金支出后的管理。涉及大额资金的项目,由主要责任人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查、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年审会计师意见:

  (1)自查前期审计工作情况,说明审计意见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前期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审慎;

  一、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会计师针对大额资金支出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向交易对手询问注册成立情况、股东高管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询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方;

  (2)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获取每笔交易的业务合同、入库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资料,检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获取重要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的大额资金支付;对交易对手进行询证和走访,检查资金交易事项及期末余额的准确性;对相关交易对方及涉及的项目采取实地走访,检查相关交易及项目的真实性;

  经上述核查,会计师认为:

  (1)经上述审计程序,项目组未发现公司上述资金所涉交易对手与鹏博士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方关系;(2)经上述审计程序,项目组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大额资金支出不合规的情况,未发现相关交易存在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相关资金支付具备合理性。

  但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存在多项交易期后终止的情形,相关款项虽已全部收回,但考虑到金额重大,我们已在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对报告使用者提示此情况。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18.其他非流动性资产”、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大事项之8.其他(1)”所述,贵公司于2019年预付的部分长期资产购置款,因公司债务偿还压力、部分项目未达预期等原因,公司终止了相关合作,相关款项已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在2020年年报审计时,会计师针对大额资金支出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向交易对手询问注册成立情况、股东高管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询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方;对相关资金交易进行穿透检查,检查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检查是否存在最终流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获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通过相关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2)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支付审批单等),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获取交易业务合同、采购入库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资料,检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对涉及的相关项目等进行现场走访,确认项目进度,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款项支付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对比分析合同金额与合同内容是否匹配,是否有相关支撑依据,如预算、可研等;对于代建类合同,对比分析甲乙双方的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交付标准或验收条件等重要性条款,判断公司预付款项是否合理;向交易对手进行询证、走访,核实款项支付的真实性;结合相关交易对手的成立时间、业务规模、主要资质、从业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分析公司与其合作的合理性,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经上述核查,会计师认为:

  (1)经上述审计程序,项目组未发现公司上述资金所涉交易对手与鹏博士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关联方关系,经对部分资金交易较大的单位的资金流向进行检查,未见相关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情况。

  (2)经上述审计程序,项目组发现公司上述资金交易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经项目组对各交易对手走访、自公开信息对相关交易对手情况的了解、以及我们对项目现场走访的情况来看,存在诸多迹象表明相关款项并非用于项目建设等目的,相关协议及款项支付不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项目组对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持怀疑态度。

  我们就上述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根据我们自公司了解到的信息及公司管理层提供的《关于项目资金支出的情况说明》,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主要系为了获取与数据中心项目相关的前期能批及电力指标,我们查看了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合同及取得的资质审批文件。但考虑到公司近两年均存在多项交易终(中)止的情况,结合目前获取到的协议文件等资料,仍不足以消除项目组对相关预付款项实际用途的疑虑。

  因此,经与公司多次沟通,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经与各交易对手沟通,公司决定收回上述款项,相关款项已于2021年4月26日前收回。

  鉴于此,会计师对相关收回情况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做了提示说明,具体如下:

  “三、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4.预付账款、17.其他非流动性资产”、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大事项之8.其他(1)”所述,贵公司于2020年预付的采购及项目款项,因合作方未履约、终端客户对服务商的要求、合同进展未达预期等原因,公司终(中)止了相关合作,相关款项已于审计报告日前收回。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会计师针对大额资金支出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1)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中获取交易方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注册成立及存续、股东持股情况、高管情况等,检查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向交易对手询问注册成立情况、股东高管情况,是否存在代持等,询问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方;对相关资金交易进行穿透检查,检查相关资金的最终去向及用途,检查是否存在最终流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获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通过相关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2)获取每笔交易的公司内部审批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支付审批单等),检查其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获取每笔交易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获取交易业务合同、采购入库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资料,检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对涉及的相关项目等进行现场走访,确认项目进度,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款项支付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对比分析合同金额与合同内容是否匹配,是否有相关支撑依据,如预算、可研等;对于代建类合同,对比分析甲乙双方的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交付标准或验收条件等重要性条款,判断公司预付款项是否合理;向交易对手进行询证、走访,核实款项支付的真实性;结合相关交易对手的成立时间、业务规模、主要资质、从业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分析公司与其合作的合理性,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经上述核查,会计师关注到公司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且部分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员工的公司,部分单位于事后注销;公司预付上述相关款项,相关交易均未有效实施,服务也一直未提供;同时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相关资金存在较多的委托收付款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会计师在实施了合同及凭证检查、询问、函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交易对手背景信息查询及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商业实质及交易合理性,因此对公司大额资金支出相关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以上,经自查前期审计工作情况,会计师在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时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已恰当考虑了上述资金交易相关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并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存在未审慎发表审计意见的情况。

  (2)说明本期对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访谈、函证、项目现场走访、资金流水查阅等;

  在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查阅了保留意见事项涉及的交易对手方往来款项明细账,获取并检查了记账凭证、合同或协议、银行回单等凭证资料;对相关供应商实施了函证和现场走访及视频访谈等程序,取得了回函和访谈问卷;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查询方式,了解与判断相关往来款单位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无法对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是否采取替代审计程序,以及还需履行何种审计程序、取得何种审计证据方可发表明确审计意见,是否存在以“受限”代替“错报”的情形;

  我们在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较多的向交易对手方预付大额款项,且相关款项在当期或期后退回的情形,因此会计师对相关款项的性质、实际用途和交易合理性存在重大疑虑。因此,会计师拟实施核查相关交易对手方的银行资金流水、穿透核查资金最终去向等程序,但相关交易对手方未予配合,导致相应程序未能执行,亦无法执行其他替代程序,同时鹏博士管理层未能就我们提出的相关交易的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会计师不存在以“受限”代替“错报”的情形。

  (4)结合相关规定,说明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及理由,进一步说明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对广泛性的相关规定:“一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是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者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规定:无法对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事项的错报或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报告。

  鹏博士2021年度大额资金往来事项,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但仅限于部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产生影响,且相关资金已于期后收回,该等错报不会影响鹏博士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具有广泛性。由于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我们对鹏博士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仅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且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不会改变公司2021年度的盈亏性质,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鹏博士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审计意见类型恰当。

  二、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5.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52亿元,同比减少24.59%,毛利率下滑11.68个百分点,其中家庭宽带及增值业务、数据中心业务持续收缩,营业收入同比分别下降55.17%、48.48%,2020年和2021年智慧云网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1.19%、38.70%,主要涉及企业云网、家庭云网和通信服务细分板块。

  请公司:(1)结合行业环境、经营模式等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毛利率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并说明相关因素是否将持续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2)补充披露智慧云网业务各细分板块近两年营业收入、成本、前五大供应商与客户、交易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政策等,说明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3)结合智慧云网业务各细分板块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销售结算政策、所处产业链位置、主要产品服务、核心竞争力等,说明该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1)、(2)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行业环境、经营模式等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毛利率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并说明相关因素是否将持续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021年度,公司各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与毛利率较2020年度变化情况如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