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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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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本人担任思科瑞监事期间,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4)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思科瑞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7)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思科瑞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通元优博、瀚理跃渊、宁波松瓴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思科瑞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思科瑞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思科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思科瑞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唐海蓉、王春蓉、霍甲、童巧云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思科瑞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思科瑞的情形;本人所持有思科瑞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思科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思科瑞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董事曹小东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未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思科瑞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思科瑞董事期间,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5)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思科瑞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本人持有的思科瑞首发前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思科瑞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遵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8)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0)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建水铨钧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副总经理舒晓辉,董事会秘书吴常念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未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思科瑞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5)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思科瑞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思科瑞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遵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8)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0)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建水铨钧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马卫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萃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杜秋平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未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思科瑞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作为思科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5)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思科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四年内,若本人仍然担任思科瑞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思科瑞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遵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8)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0)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建水铨钧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会主席及核心技术人员施明明承诺:

  (1)本人目前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未直接持有思科瑞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本人作为思科瑞的监事期间,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4)如本人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思科瑞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四年内,若本人仍然担任思科瑞的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思科瑞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7)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则建水铨钧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内容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1)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思科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督促思科瑞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1)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思科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思科瑞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则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若因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思科瑞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企业承诺将同思科瑞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企业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3、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思科瑞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促使思科瑞、建水铨钧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将受股本摊薄的影响。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已经在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及时了解客户的最新动态,把握市场机会,提高可靠性检测服务能力,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检测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证生产线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并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以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1)不越权干预思科瑞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思科瑞利益,切实履行对思科瑞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思科瑞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思科瑞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思科瑞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思科瑞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1)不越权干预思科瑞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思科瑞利益,切实履行对思科瑞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思科瑞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思科瑞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思科瑞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思科瑞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届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将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

  2、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思科瑞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企业承诺将促使思科瑞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企业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3、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建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5)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思科瑞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思科瑞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思科瑞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5)思科瑞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思科瑞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思科瑞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思科瑞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5)思科瑞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发行人5%以上股东宁波通泰信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思科瑞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所有的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思科瑞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思科瑞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经依法认定的直接损失。

  5)思科瑞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思科瑞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1)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思科瑞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思科瑞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思科瑞,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思科瑞,以确保思科瑞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在思科瑞审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思科瑞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思科瑞认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思科瑞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将在思科瑞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思科瑞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思科瑞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思科瑞以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思科瑞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思科瑞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1)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思科瑞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思科瑞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思科瑞,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思科瑞,以确保思科瑞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在思科瑞审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思科瑞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思科瑞认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思科瑞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思科瑞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思科瑞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思科瑞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思科瑞以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思科瑞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思科瑞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建水铨钧、发行人5%以上股东宁波通泰信承诺

  (1)本企业将充分尊重思科瑞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思科瑞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思科瑞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控制关联方与思科瑞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挪用思科瑞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思科瑞及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思科瑞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思科瑞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思科瑞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思科瑞其他股东和思科瑞利益不受损害。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思科瑞将有权暂扣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企业未能及时赔偿思科瑞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思科瑞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2、实际控制人张亚,发行人间接持股5%股东曹小东、田莉莉、卓玲佳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思科瑞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思科瑞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思科瑞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控制关联方与思科瑞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挪用思科瑞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思科瑞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思科瑞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思科瑞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思科瑞其他股东和思科瑞利益不受损害。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思科瑞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思科瑞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未能及时赔偿思科瑞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思科瑞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思科瑞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思科瑞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思科瑞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控制关联方与思科瑞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挪用思科瑞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思科瑞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思科瑞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思科瑞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思科瑞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思科瑞其他股东和思科瑞利益不受损害。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思科瑞及思科瑞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思科瑞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思科瑞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思科瑞处取得薪酬,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未能及时赔偿思科瑞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思科瑞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或暂扣薪酬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十一、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1、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

  如思科瑞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得主管部门支持,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2、实际控制人张亚承诺

  如思科瑞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得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思科瑞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二、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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