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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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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林少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0013):

  经查,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少鹏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1)3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1)32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1227):

  经查,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想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1)3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蔡雪平(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001X):

  经查,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企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1)16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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