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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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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7月5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超女士主持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利质押给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额度的综合授信,同时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申请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适应业务转型和战略长远发展布局的需要,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业务管理流程,构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组织体系,提升公司科学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最终实现提升公司盈利水平的目标。公司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及运营发展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附件: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交易概述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为扶持辖区企业发展,推出了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拟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小额贷”)申请不超过4,000万元额度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1年。同时,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融资担保”)拟为公司上述申请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授信额度方案最终以高新投小额贷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1、 出借方

  (1) 出借方名称: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35楼10-25单元

  (3) 法定代表人: 曾珲

  (4) 成立日期: 2014年5月13日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169615

  (6)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2、 担保方

  (1)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6268F

  (3)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23单元

  (4) 法定代表人:刘苏华

  (5) 成立日期:2011年4月1日

  (6) 营业期限:2011-04-01至2031-04-01

  (7)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

  (9) 股权结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高新投融资担保46.3356%的股权;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高新投融资担保27.0686%的股权;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持有高新投融资担保26.5958%的股权。

  三、 贷款及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1、 贷款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 贷款币种和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可在贷款额度内按实际需求向金融机构申请。

  3、 贷款期限:1年,贷款期间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4、 贷款利率:以双方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

  5、 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6、 担保措施:

  (1)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分别是:一种光纤以太网交换机及控制方法(专利号:ZL201310098548.X)、交换机外壳(专利号:ZL202020290262.7)、一种网络交换机接口(专利号:ZL201310437085.5)。

  (2)高新投融资担保为公司申请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向高新投小额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具体贷款条款及担保措施,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为准。

  公司管理层提请董事会授权,在上述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用款需求办理有关贷款及质押手续,并代表公司签署办理贷款及质押手续所需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效率,相关贷款可满足公司日常流动资金需求,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项,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公司资产利用率,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公司以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利质押给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额度的综合授信,同时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申请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求。

  七、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2年7月制定)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采访意愿,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的网站、博客、微博、公众号、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以是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公司授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经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4)。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附件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 预约方式

  1、 请您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23591696。

  2、 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688618public@3onedata.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1区3栋五楼

  邮编:518000

  二、 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会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 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四、 其他

  如需要协助,您可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附加2: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

  附件3:

  承诺书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公司)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公司)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署)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证券代码:688618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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