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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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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及其女儿王一方女士联合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王春山先生及王一方女士于2021年2月23日至 2022年6月2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王春山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春山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号)核准,2020年3月,公司成功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王春山等9家机构和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本次交易所涉发行新增股份269,840,975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42,288,735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自2020年3月19日起王春山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当时的持股数为102,328,729股。

  二、王春山先生及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出具的相关说明,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王春山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自王春山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王春山没有买入过公司股票,其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汇总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春山先生持有公司股票71,308,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7%。其中限售股55,820,32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488,115股。

  2、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王春山先生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王春山先生女儿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汇总如下: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一方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1%。

  三、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相关情况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王春山先生出具的相关函件,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并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07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等后续相关进展公告。由于对相关规则不熟悉,同时王春山先生对其女儿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故王春山先生在其减持公司股票时未将其女儿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考虑在内。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相关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人民币6,847.34元(短线交易收益=(卖出成交均价-买入成交均价)×买卖总成交量)。

  综上,结合相关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没收上述短线交易收益6,847.34元。

  四、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处理情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获悉相关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查相关情况,王春山先生和王一方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相关事项,相关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王春山先生及王一方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6,847.34元全额上缴公司。

  2、经了解,王春山先生事前并不知晓王一方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主要系王一方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王春山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其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王春山先生及王一方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相关证券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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