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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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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持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30.00%的股份,是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2021年9月16日,控股股东南宁颐然持有的5,370万股股票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10.49%。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南宁颐然未及时、主动告知扬子新材上述事项,扬子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南宁颐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颐然、扬子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同时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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