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
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债券代码:128144                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734 证券简称:利民股份

  债券代码:128144债券简称:利民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11.20 元/股

  转股期限:2021 年9月6日至2027 年2 月28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发行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债券期限为6年。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278号文同意,公司98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3月2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民转债”,债券代码“128144”。

  根据《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6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2月2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公司总股本372,514,44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4.23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3.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将“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98元/股向下修正为11.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9月7日生效。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1.50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1.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利民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2年第二季度,“利民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为30,000元,减少数量为300张,转股数量为2,606股。截至2022年第二季度末,剩余可转债金额为979,416,800元,剩余可转债数量为9,794,168张。

  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咨询电话0516-88984525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利民股份)、《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利民转债)。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7月04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文件批复,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054,71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5,945,2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2021)00022号《验证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新增开立情况

  因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生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威远生化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威远生化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7月1日,募集资金专户新增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9899991013000049011,截止2022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5073.5296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孟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远生化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指威远生化,“乙方”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8555851,截止2022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0,000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孟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威远生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7月0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