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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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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管理人提前通知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集合计划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投资运作之前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托管人监督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托管人协商解决。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托管人事后发现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托管人应及时提醒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托管人提供经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集合计划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集合计划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集合计划现金周转困难时,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集合计划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集合计划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集合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审核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管理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人的利益。托管人有权对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集合计划参考份额净值(如有)、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托管人发出的提示,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事项,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托管人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

  (三)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7.托管人对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二)集合计划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集合计划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集合计划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集合计划募集期满或集合计划停止募集时,募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总额、集合计划募集金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管理人应将属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为集合计划开立的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集合计划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集合计划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并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集合计划开立托管人与集合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4.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集合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由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因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管理人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后,将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集合计划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六)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在有需要时,管理人应每季度向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集合计划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处理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6月22日

  送出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注:本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详见《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申购费A:若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赎回费A: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期限满7天不满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6个月指180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及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集合计划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开放运作和封闭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后续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每个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采取封闭运作模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二)重要提示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由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4日公开募集,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勤信验字〔2013〕第〔11〕号验资报告后,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并开始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3〕310号备案确认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20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并于2020年8月成立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天风资管注册资本金10亿元,由天风证券100%控股,已于2020年12月正式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天风证券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天风证券变更为天风资管。

  中国证监会对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tfzqam.com][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1.《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6月22日

  送出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注:本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详见《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申购费C: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C: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期限满7天不满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6个月指180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及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集合计划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开放运作和封闭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后续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每个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采取封闭运作模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二)重要提示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由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4日公开募集,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勤信验字〔2013〕第〔11〕号验资报告后,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并开始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3〕310号备案确认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20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并于2020年8月成立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天风资管注册资本金10亿元,由天风证券100%控股,已于2020年12月正式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天风证券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天风证券变更为天风资管。

  中国证监会对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tfzqam.com][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1.《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6月22日

  送出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注:本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详见《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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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天泽六个月定开债A

  ■

  天泽六个月定开债C

  ■

  申购费A:若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申购费C: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A: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期限满7天不满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6个月指180天)

  赎回费C: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期限满7天不满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6个月指180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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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及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集合计划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开放运作和封闭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后续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每个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采取封闭运作模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二)重要提示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由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4日公开募集,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勤信验字〔2013〕第〔11〕号验资报告后,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并开始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3〕310号备案确认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20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并于2020年8月成立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天风资管注册资本金10亿元,由天风证券100%控股,已于2020年12月正式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天风证券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天风证券变更为天风资管。

  中国证监会对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tfzqam.com][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1.《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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