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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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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类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5,000份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持有期为5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0502=5,251.00元

  赎回费用=5,251.00×1.50%=78.77元

  净赎回金额=5,251.00-78.77=5,172.23元

  即: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5,000份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持有期为5日,假设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2元,则其可得到5,172.23元。

  3、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和C类计划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集合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份额。

  3、投资人赎回集合计划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系统或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期间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期间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集合计划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集合计划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大集合产品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集合计划不支持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十七、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交的集合计划份额质押申请,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或集合计划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质押业务。

  十九、集合计划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市场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和现金等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集合计划资产运作风险,提高集合计划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在经济处于复苏和繁荣的阶段,若股市表现较好,则可通过超配转股期权价值高的可转债来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在经济处于衰退的阶段,若市场基准利率下行,则可通过超配普通债券以及纯债价值较高的可转债来获得较好的收益。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可转债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本集合计划将对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正股的价值评估。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将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投资的可转债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作为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证券投资。本集合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集合计划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增加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的配置,满足开放期流动性需求。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集合计划管理运作的需要,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管理人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职能。管理人的投资业务流程简述如下:投资团队负责品种选择及投资组合建立;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合规风控部门负责投资组合绩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投资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投资计划等投资策略,该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1、投资决策程序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的有关管理制度,拟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

  (2)进行投资分析与研究

  研究团队从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分析经济状态和资本市场等。根据分析、研究结果以及对流动性的预测,制定投资策略建议。

  (3)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经理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根据投资目标、原则、限制和研究建议,拟定投资策略,包括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和资产结构)、具体资产配置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4)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经理对组合进行密切的日间监控及流动性影响分析,提出流动性优化方案;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投资品种的资产配置比例,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以及完善和加强交易对手管理。

  2、投资交易程序

  投资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作出投资决定,通过电子系统向集中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向投资经理确认后,按交易指令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予以执行。如果市场和个别投资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投资经理。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投资绩效评估系统或人员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进行分析,并对资产收益率、收益的潜在来源、投资的特征等进行分析计算,将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业绩与同行业同类产品分别进行比较,对投资绩效予以评价并进行业绩归因。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集合计划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封闭运作期间,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2)在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在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及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以及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无估值数据,且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集合计划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计划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种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9、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3、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持续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按C类计划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计划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由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本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变更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应及时将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管理人应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20%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集合计划扩募、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不包括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与封闭期之间的转换)、集合计划合并;

  5、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9、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集合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

  18、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开放期内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1、实施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出现风险时,相关资产存在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或使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管理人应优先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

  2、实施程序

  (1)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托管人需对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运行方案进行复核。

  (2)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沟通,取得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

  (3)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自律规则及其内部制度,综合考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后,认为可能触发侧袋机制启用条件的,通过内部决议触发启动决策。

  (4)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管理人和服务机构应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侧袋账户。

  (6)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侧袋机制启用临时公告,并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集合计划运作安排

  1、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2)主袋账户

  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集合计划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分割侧袋账户导致的集合计划净资产减少在计算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集合计划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管理人承担。

  4、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资产管理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时,应注明其不作为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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