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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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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重要提示】

  1、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由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4日公开募集,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勤信验字〔2013〕第〔11〕号验资报告后,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并开始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3〕310号备案确认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24日成立,并已正式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管理人提醒投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5、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及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6、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5%的限制。

  8、本集合计划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开放运作和封闭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封闭期为6个月,在每个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采取封闭运作模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至下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9、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10、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指《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3、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本集合计划,销售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根据《操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后的《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原《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0、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定期开放:指本集合计划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无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3、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后续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首个开放期内仅办理申购业务,不办理赎回业务。除首个开放期以外的其他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4、存续期:指《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制定的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集合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计划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大集合产品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48、集合计划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代码不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9、A类计划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集合计划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集合计划份额

  50、C类计划份额:指投资人在申购集合计划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集合计划份额

  51、元:指人民币元

  52、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销售服务费:指本集合计划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扣除,属于集合计划的营运费用

  54、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56、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数值

  57、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规定媒介:指本集合计划选择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集合计划,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5楼

  法定代表人:付玉

  成立日期:2020年8月24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50263023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于2020年12月正式开业,是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1、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许欣先生,董事长、财务总监,曾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经理、高级副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

  翟晨曦女士,董事,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副科长、评审三局科长、资金局处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洪琳女士,董事,曾就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付春明先生,董事,曾就职于江西农业大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肖函女士,董事,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人力资源官。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诸培宁女士,董事,曾担任天风天盈总经理助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品牌管理部总经理,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翟莹女士,董事,曾就职于长沙银行。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联席总经理、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管理人监事

  李继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陈风先生,监事。曾担任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陈潇华先生,监事。曾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任职。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石浩先生,职工监事。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策略投资二部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策略投资二部总经理、监事。

  石晶晶女士,职工监事。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经理、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付玉女士,总经理,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珂先生,副总经理。曾担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部门负责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一部总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创新发展部总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赖嘉凌先生,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联席总经理、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交易部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

  许欣先生,财务总监(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钱守中先生,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担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主管、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尤佳先生,合规总监。曾就职于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吴中先生,首席信息官。曾担任深圳市览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总部高级IT经理,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金融运维部总经理,现任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汪琪女士,7年债券投资管理经验,2年证券从业经验,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至2015年就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1年就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金融市场总部)。2021年4月加入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担任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5、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冯烜,主任委员,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钱守中,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核控制部总经理。

  付方宝,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研部副总经理。

  贾玉淼,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研部总经理助理。

  王圳杰,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研部投资经理。

  汪琪,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研部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本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并编制本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本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本集合计划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的承诺

  1、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行为的发生;

  4、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他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投资内容、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确保本集合计划运作、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第一层面为公司各委员会相关文件、业务基本规定及内控大纲,第二层面为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层面为各类细化业务开展时需明确的规范指引或操作细则。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公司制度管理是保证制度完整性、全面性、适用性的内在要求,具体应体现以下内容: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适应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3)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4)权利与职责、考核与奖惩相对应;

  (5)持续的制度执行的评估与完善。

  4、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为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2)第二层为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委员及其下设的各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3)第三层为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财务部、产品运营部、内核控制部及天风证券品牌管理部、稽核审计部;

  (4)第四层次为公司除风险管理部门之外的各部门及公司全体成员。

  各风险管理层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的四道防线。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检查与督导,贯彻执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通过部门及岗位的相互制衡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形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一道风险防线;公司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财务部、产品运营部、内核控制部及母公司品牌管理部作为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具体负责公司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合规及法律风险的识别、监测、检查和报告,确保公司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构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天风证券稽核审计部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构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公司资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负责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形成公司风险管理第四道防线。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3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所提供的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托管人对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管理人对各类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如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5楼

  法定代表人:付玉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am.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4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一号楼40层

  负责人:刘文华

  联系人:杨丽娜

  电话:(8621)61060889

  传真:(8621)61060890

  经办律师:杨丽娜、白宝宝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胡咏华

  联系电话:(8610)82330558

  传真电话:(8610)8232766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向辉、赵雅婷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4日公开募集,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勤信验字〔2013〕第〔11〕号验资报告后,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并开始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中证协函〔2013〕310号备案确认函。2013年6月25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发生第一次变更,修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估值方法、终止和清算等条款。2015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发生第二次变更,修改存续规模上限、投资比例、存续期限、开放期等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天风证券天泽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7号),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24日成立,并已正式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变更登记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将进行集合计划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大集合产品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天风证券天泽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六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公告的开放之日起,本集合计划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内仅办理申购业务,不办理赎回业务。除首个开放期以外的其他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集合计划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A类计划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申购C类计划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份额不得低于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集合计划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若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计划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A类计划份额、C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期限满7天不满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6个月指180天)

  3、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对于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计划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50%)=4,975.12元

  申购费用=5,000-4,975.12=24.88元

  申购份额=4,975.12/1.0500=4,738.2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份的A类集合计划份额。

  (2)对于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500,000.00/1.0500=5,238,095.24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95.24份C类集合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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