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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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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总对价为14,319.32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赫美商业与杨社堂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因公司业务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赫美商业拟终止收购。赫美商业将实际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728.59万元调整为其他应收款,同时将收到的相关方1,000万元合作意向金对抵后净额列示为其他应收款2,728.59万元。在赫美商业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728.59后,依合同约定仅将山西金卡众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0%股权工商登记到赫美商业名下。但由于公司无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该项目收购已经实际终止,公司构成违约,杨社堂将上述其他应收款作为本次交易终止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对赫美商业持有的山西金卡众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0%股权进行拍卖,于2022年2月08日,被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0,000元竞得。因赫美商业将预付的股权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未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拍卖股权从工商登记角度出发,对应赫美商业账面的资产为其他应收款。赫美商业根据股权拍卖情况在2022年2月对该笔款项进行核销处理。

  4、上海宝亭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2017年12月,公司与上海宝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750万元出售南京浩宁达电气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20万元出售锐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60%股权。公司已收到上海宝亭股权转让款1,463.70万元,剩余1,406.30万元尚未收回,已逾期近3年。2020年,公司已采取法律手段催收该笔款项,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案件已裁决上海宝亭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其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仲裁费用等。裁决生效后,上海宝亭未履行裁决书的义务,未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其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仲裁费用等。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对该笔款项进行拍卖,截止本回函日,拍卖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中资产拍卖的规定,“如拍卖未能成交,管理人可选择在前次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或以流拍价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予以处置”,继续以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直至拍出。

  经公司核查,以上股权转让款应收对象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其他往来23,881.83万元的具体内容如下:

  ■

  1、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其他应收款的详细情况在问题五、(1)中详细进行了说明,详见问题五、(1)的回复。

  2、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其他应收款的详细情况在问题五、(1)中详细进行了说明,详见问题五、(1)的回复。

  3、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5月公司不再持有赫美智科股权。2018年,赫美集团与赫美智科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恒泰建安申请借款,恒泰建安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赫美智科,借款到期后赫美智科无力偿还,恒泰建安将赫美集团、赫美智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赫美集团应承担还款责任,赫美集团依据判决结果计提负债,同时形成对赫美智科的往来款。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对该笔款项进行拍卖,截止本回函日,拍卖尚在进行中。

  4、南京浩宁达电气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南京浩宁达电气有限公司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18年1月将其股权出售,不再持有其股权。公司与南京浩宁达电气有限公司往来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在公司持有其股权期间,南京浩宁达因缺乏营运资金,公司向其支付往来款项,股权出售后未及时清收。由于南京浩宁达经营情况不佳,一直处于资金较为紧张状态,未偿还公司款项,公司正在积极与对方协商偿还方案。

  5、金红辉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2016年现金收购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9,000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欧祺亚控股股东。金红辉与金苏琴作为补偿义务人就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的业绩进行盈利承诺。2018年度欧祺亚扣非净利润为422.81万元,小于承诺盈利数1,750.00万元,根据补偿协议,金红辉与金苏琴应补偿金额1,459.91万元,公司据此确认业绩补偿款。金红辉与金苏琴认为公司2018年抽调欧祺亚大额资金及存货用于偿还赫美集团债权人,导致欧祺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同时赫美集团失信致使欧祺亚到期银行贷款无法续贷,被迫用经营资金偿还贷款,进一步影响欧祺亚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鉴于金红辉与金苏琴对业绩补偿存在异议,公司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对该笔款项进行拍卖,截止本回函日,拍卖尚在进行中。

  6、惠州宏图志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2016年,公司与惠州宏图志伟科技有限公司展开业务合作,向其采购智能电表原材料,并预付了采购货款,宏图志伟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公司将长期未交货的预付款项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宏图志伟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20年6月注销,款项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对该笔款项进行拍卖,截止本回函日,拍卖尚在进行中。

  7、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全资孙公司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代销协议,由盈彩代销杭州高街货品。盈彩根据协议约定向杭州高街支付代销货品保证金,由此形成其他应收款。根据代销协议,盈彩按月以实际代销清单与杭州高街结算,部分结算款自保证金中扣除。目前合同正常履行中,后续公司将继续履行协议,通过代销货品结算收回款项。

  8、其他单位往来具体情况

  其他单位往来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因多年无合作且经营异常的供应商预付货款转为其他应收款385.24万元,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嘉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票款共计320万元,因诉讼判决结果将成都美美力诚百货有限公司货款转入其他应收款298.47万元,法院待划转执行款161.42万元,预付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代销货品保证金192.78万元,代扣代缴员工个人部分社保公积金及其他历史遗留往来630.70万元。

  经公司核查,以上其他往来的应收对象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2) 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涉及对象、形成原因、发生时间、关联关系、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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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其他应收款的详细情况在问题十二、(1)中详细进行了说明,详见问题十二、(1)的回复。

  (3) 其他应收款本期收回或转回、核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坏账准备的业务内容、计提原因,对应的其他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回复: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本期分类计提、收回和转回情况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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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本期收回或转回5,328.30万元,主要原因为2021年4月29日,公司债权人佘典康、新红林资管、中聚祥与北京首赫签署了《代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佘典康、新红林资管、中聚祥将其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代为偿付北京首赫相应欠付公司的资金占用款,公司应收北首赫的资金占用款收回,转回对应计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4,441.12万元。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本期核销29,047.15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保留资产进行拍卖,对赫美商业持有的对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的其他应收款进行拍卖,并于2021年12月23日拍卖成交,公司据此核销减少其他应收款及其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本期其他变动61,097.07万元,原因为本期合并范围变更,赫美小贷、欧祺亚、浩美资产、赫美卓扬等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对因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内而减少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作其他变动处理。

  十三、 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外支出93,866.40万元,主要为计提的历史违规担保清偿责任支出、诉讼赔偿及违约金。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各项营业外支出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损失金额的确定依据。

  回复:报告期公司营业外支出93,866.40万元,各项分类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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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赔偿及违约金主要为计提的历史违规担保清偿责任支出93,016.83万元,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损失金额的确定依据如下:

  1、因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与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小贷)贷款合同纠纷,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鄂0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因北京首赫与武汉小贷贷款合同纠纷, 根据湖北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鄂0102民初9657-9661号《民事调解书》: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控)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于对债务人王磊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宏世通达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王磊应偿还宏世通达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就王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5、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璟商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对华璟商贸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对华璟商贸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6、盛京银行与每克拉美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 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在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7、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农商行)与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熠达)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吉240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中锦熠达应偿还延边农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重审后,根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民终1700号,赫美集团对中锦熠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8、锦州银行与每克拉美借款合同纠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0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克拉美应偿还锦州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赫美集团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锦州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出具(2021)辽民终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辽0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发回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公司重整过程中,上述案件债权人向公司申报了债权,公司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参考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情况以及以往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对主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的本金、利息、其他损失等计提营业外支出合计93,016.83万元。

  2021年12月29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以上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股票及3,000,000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超出部分的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十四、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5,655.15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及与交易对方关联关系、发生日期、处置资产原值及净值、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对价支付及执行情况,对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

  回复:公司报告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5,655.15万元,主要为股权处置收益75,519.92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处置收益135.23万元。股权处置收益主要为处置欧祺亚、赫美小贷、赫美卓扬、浩美资产等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收益,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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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欧祺亚股权拍卖情况

  2021年4月6日,因与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简称“德清法院”)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额人民币3,750万元)以清偿债务。根据德清法院送达的(2018)浙0521执220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本次拍卖被自然人郑延凑以2,014万元竞得,买受人郑延凑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交接手续。2021年5月8日,欧祺亚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暨剥离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2、 赫美小贷、赫美卓扬、浩美资产股权拍卖情况

  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处置非保留资产,对赫美集团持有的赫美小贷51%的股权,赫美卓扬、浩美资产100%股权进行拍卖。赫美小贷51%的股权被深圳市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1,000.00元竞得,赫美卓扬、浩美资产100%股权被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700.00元竞得。2021年12月23日,深圳市更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全部拍卖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与赫美集团管理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021年12月27日公司与买受人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因上述资产处置均系通过司法拍卖和重整拍卖,公司无需履行审议程序,但已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

  十五、 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28,994.94万元,其中已提存的待清偿债务24,389.35,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已提存的待清偿债务的具体情况。

  回复: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款作为优先受偿金额,剩余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债权金额予以现金全额清偿,每家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部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公司依据重整计划,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及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现金清偿金额进行提存,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或最近一次拍卖价值提存15,486.66万元,普通债权提存5,501.70万元。同时,对于公司财务账册记载,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公司参照重整计划已申报债权的清偿方案,对现金清偿部分提存3,400.99万元,以上已提存的待清偿债务合计24,389.35万元。

  十六、 报告期内,你公司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843.00万元,占预付款49.20%,请你公司说明上述预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具体金额,结算安排等。

  回复:

  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

  MCM Fashion Group Limited的结算方式为公司根据采购需求下采购订单,供应商按批次备好货后公司预付全部货款,供应商收到对应批次全部货款后发货,公司收到货后结算冲减预付账款,按月对账。

  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结算方式为公司根据采购需求下采购订单,并支付订单总额20%的定金,供应商按批次备好货后公司支付该批货的80%货款,另外20%从前期预付款中冲抵,供应商收到该批货的全部货款后发货,公司收到货后结算冲减预付账款,按月对账。

  深圳市光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茂微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智能电表原材料供应商,结算方式为公司根据采购需求下采购订单,供应商备好货后公司预付全部货款,供应商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公司收到货后结算冲减预付账款,按月对账。

  十七、 你公司在建工程“零星工程”项目期初余额192.45万元,本期增加895.59万元,本期减少874.79万元,减少方式为其他减少,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0,年末余额为213.25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在建工程减少的具体方式,并说明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回复:公司在建工程“零星工程”为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完工后,通过其他减少方式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期限进行摊销。

  在建工程本期增加895.59万元主要为报告期内欧蓝等子公司新开门店,对门店进行装修投入,以及其他一些零星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本期减少874.79万元主要为沈阳中兴MCM店铺、成都ASPINAL店铺、丹东MCM店铺、上海恒隆OBLU店铺、合肥高新银泰FURLA店铺等门店装修工程完工,门店投入运营,将装修工程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门店租赁期限进行摊销。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213.25万元,为海花岛pinko店铺、海花岛radley店铺、海花岛OBLU店铺3个门店的装修工程,已于2022年1月完工转入长期待摊费用。

  十八、 年报显示,2021年2月你公司新设中辉(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盈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后于2021年5月注销。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公司于报告期内成立又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你公司的主要影响。

  回复: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5年前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公司商业板块业务团队结合自身优势,研究政策后希望能抓住机会获得免税经营资质,故于2021年2月在海南儋州设立上述公司。公司成立后,商业板块业务团队用上述两公司申请免税经营资质,但最终未获得相关免税经营资质,于是将上述两公司于2021年5月份注销。

  上述两公司设立后,除用于申请免税经营资质,尚未实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公司整体不存在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股票将于2022年7月4日停牌一天,并于2022年7月5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自2022年7月5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赫美”变更为“赫美集团”,股票代码仍为“00235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代码、涨跌幅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赫美”变更为“赫美集团”;

  3、股票代码:002356;

  4、股票停复牌安排:股票将于2022年7月4日停牌一天,并于2022年7月5日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年7月5日。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1、公司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2021-064)。

  三、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77,032,430.89元,前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不存在。

  2、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上期审计意见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显示,2021年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同时,由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和管理人积极联系各债权人解除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逐步使公司运营步入正常轨道。截止目前,公司因前期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被冻结的基本银行账户及部分其他账户已解除冻结,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因此,公司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影响已消除。

  (2)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意见》、《2021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意见》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违规担保事项解决情况的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已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且公司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公司以前年度出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导致公司存在大量或有负债义务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整改,在2020年第五届董事会上任后,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完成了整改,加强了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对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内控有效运行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申请撤销因前述情形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3.1条和9.8.1条规定的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特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2年7月4日停牌一天,并于2022年7月5日开市起复牌,自2022年7月5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赫美”变更为“赫美集团”,公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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