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7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数量不低于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7%)且不超过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5%),回购总金额不超过85,000,000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最高成交价为4.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035,423.45元(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回购指引》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5月2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成交量之和40,245,500股的25%,即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10,061,375股。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85776B)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于收到上述警示函之前,对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了修正,并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了更正公告。公司管理层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深化对信息披露准则的理解与认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65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