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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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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70号文核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874.723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4,723,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8,747,230.00元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8年12月25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4,686,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1,289,2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2349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梅州市佳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万通”)、子公司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于2019年1月2日在广州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及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软件”)于2019年7月30日在广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及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7月3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077)。

  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公司与广发证券终止了可转债的保荐协议,广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承接,剩余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佳万通、新科佳都、华佳软件于2020年5月9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及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佳都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2020-062)。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鉴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仍履行的持续督导职责将由广发证券承接。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佳万通、新科佳都、华佳软件于2022年7月1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及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佳万通、新科佳都、华佳软件及广发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银行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1)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佳万通”或者“甲方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04429200327444,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2,733,272.4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市视觉感知系统及智能终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舒星云、卞振华、项目协办人武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 (1/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银行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2)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软件”或者“甲方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佳软件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通过华佳软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华佳软件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04429200454492,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0.3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舒星云、卞振华、项目协办人武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四、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 (1/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银行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佳万通”或者“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佳万通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通过佳万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城市视觉感知系统及智能终端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佳万通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14824810888,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5,258,786.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市视觉感知系统及智能终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舒星云、卞振华、项目协办人武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银行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梅州市佳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佳万通”或者“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佳万通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通过佳万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佳万通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3071078819,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810,052.5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舒星云、卞振华、项目协办人武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银行四: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或者“甲方2”)

  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科佳都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通过新科佳都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新科佳都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217361902366,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5,456,611.18元。该专户仅用于轨道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智能装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舒星云、卞振华、项目协办人武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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