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589%;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6)。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已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5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7月4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详见《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6)。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7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52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89%。
4、本次解除限售对象及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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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众合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副董事长陈均退休离任,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何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受聘为公司执行总裁。
(4)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杨延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5)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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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以上表格不包括期权行权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实际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其他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股本结构表;
2、限售股份明细表;
3、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简称:众合JLC1;期权代码:037077。
2、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95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3493%,行权价格为8.021208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2年7月3日届满。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本次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合计19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021208元/股(以下简称“本次自主行权”)。
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分别由8.07元/股调整为8.021208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分别调整2019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8)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权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9年7月4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2年7月3日届满。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详见《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5)。
二、本次自主行权安排
1、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期权代码:037077
3、期权简称:众合JLC1
4、可行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9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3493%。
5、可行权人数:47人
6、行权价格:8.021208元/股(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行权价格已进行相应调整)。
7、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自主行权承办券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行权系统进行自主申报行权。
8、行权安排: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9、本次自主行权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数量与《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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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众合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何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受聘为公司执行总裁。
(4)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杨延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5)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次行权所获股份的25%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所获股份的75%为高管锁定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自期权行权之日起6个月内不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行权所获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期权行权之日起上市流通。
(6)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0、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承诺行权所得资金将存储于上述专户,并严格按照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
11、本次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本次自主行权承办券商
本次自主行权的承办券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权期限内激励对象可通过承办券商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承办券商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具备自主行权的操作功能、符合合规性要求,并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1,950,000股,股本结构变动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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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表格不包括解除限售股份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实际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本结构表为准。
2、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自主行权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期权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558,236,062股增加至560,186,062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公司已与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义务。承办券商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每季度末公司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情况、股权激励对象变动情况、股票期权参数调整情况以及公司因行权而导致的股份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