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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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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2-050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7.12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56,312.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容诚验字[2022]230Z015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富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纺织”)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2年6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67880800001375。该专户余额由甲方根据“智能化精密纺纱项目(一期)”的进度从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化精密纺纱项目(一期)”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天宇、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富春纺织,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余额由甲方一根据“智能化精密纺纱项目(一期)”的进度从甲方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化精密纺纱项目(一期)”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天宇、佘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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