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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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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91 证券简称:深城交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14:45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10层1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田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6,080,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75.03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9,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5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879,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22.538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0.03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9,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000,000股的0.038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076,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305%;反对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076,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305%;反对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076,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305%;反对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月云、黄巧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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