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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4886.60万元

  ●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公司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脉科技”)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1115号,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

  2018年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华脉科技起诉。当月,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民终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以作为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即第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

  2020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因案件管辖权原因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488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43749000元承担70%即30624300元的赔偿责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号判决:“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306243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9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1)陕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但对双方过错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74996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130元,由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678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114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18元,由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590.8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71727.2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2年6月23日,公司已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确定给付的赔偿款1749.96万元。

  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公司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2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3074.60万元

  ●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公司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1100号,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华讯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

  2019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5民初16703号民事裁定书,林洋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已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受理,林洋已被逮捕,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9年7月,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52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以作为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华讯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

  2020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因案件管辖权原因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华讯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款3074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9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初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28170500元承担70%即1971935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971935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8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1)陕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但对双方过错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12682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530元,由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318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78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06元,由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43.6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50162.4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2年6月23日,华讯公司已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确定给付的赔偿款1126.82万元。

  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公司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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