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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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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4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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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67亿元,同比增长252.27%,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1,635.72万元,均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3.51亿元;实现净利润-4.49亿元,同比减少109.12%,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91亿元,同比增加39.3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0亿元,同比减少1,104.75%且由正转负。

  (一)请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增幅远大于扣非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度收入类型是受托加工费收入而2021年度收入类型为销售商品收入。

  2018年以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吉林省政府和辽源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2019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帮助公司纾困。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智晟达福源承接公司销售订单并采购原材料,委托公司加工生产。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后陆续对委托加工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6月中旬,智晟达向金融机构申请纾困专项借款到位,智晟达福源与公司正式开始委托加工业务。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签订《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原签订的委托加工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正式解除。因此,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收入类型为受托加工经营模式,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自主经营模式,2021年度为自主经营模式。

  2020年度公司主要是受托经营模式,加工费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2021年度公司是自主经营模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公司销售产品采取“铝价+加工费”的结算方式,产品销售收入中包含较大比重的铝价,所以由于经营模式不同导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2、营业收入增幅远大于扣非后净利润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0年度公司主要是受托经营模式,加工费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2021年度公司是自主经营模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经营模式的变化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

  (2)2020年末,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完毕。通过破产重整,公司有息债务大幅减少,有息债务利率大幅下降,与上年同期比较公司利息费用由2020年度的6.76亿元大幅减少至2021年度的0.17亿元,由此导致公司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大幅减亏;

  (3)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由2020年度的0.24亿元大幅增加至2021年度的3.47亿元,由此导致公司报告期亏损增加。

  由于上述主要原因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幅远大于扣非后净利润的增幅,上述情况具有合理性。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原因: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现金净流出7.10亿元,本年度净利润为亏损4.49亿元,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原因是:

  (1)公司报告期由上年同期的受托经营转变为自主经营,采购原材料及支付水费、电费、天然汽费等大幅增加导致现金流出5.10亿元,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税费、支付以前年度欠付工资及社保、支付管理人报酬等款项导致现金流出3.20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8.30亿元,而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1.20亿元,从而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7.10亿元;

  (2)公司报告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47亿元导致公司报告期亏损增加;

  (3)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的告知书,子公司债务已结清因此子公司调整账目确认重组收益1.10亿元,导致公司报告期亏损减少;

  (4)报告期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7亿元,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0.90亿元,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客户回款时给付的货款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而非现金,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实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17亿元,取得客户现金回款0.52亿元,对于符合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回款0.38亿元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列报,对于不符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回款0.58亿元列报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因此,公司列报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仅为0.90亿元。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相背离。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内容、金额、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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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业务内容、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无重大变化,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具体如下:

  1、废铝材销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形成废铝材,公司拥有铝合金熔铸生产线,对于废铝材可重新熔铸铝棒使用,因合金配比等原因也可以处置变卖,报告期公司自主销售废铝材,基于谨慎原则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2、铝灰、铝饼销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形成铝灰、铝屑等废弃物,其不可回收再利用只能处置,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3、废品销售:主要是废旧物资处置,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4、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主要是公司报告期销售库存积压产品以及向客户收取模具费等,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三)请你公司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完整。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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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铝型材自产: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从事铝型材生产、销售业务,除纾困期间外,均为自主生产销售为主,均为自主经营收入。除废铝材销售、铝灰及铝饼销售、废品销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之外,其余铝型材自产业务均为自主采购全部原材料、自有生产设备加工生产产品、自主对外销售。公司报告期铝型材自产(扣除后)营业收入为34,140.32万元,全部为自主经营业务收入。公司自主销售产品业务收入涵盖公司整个经营期间,公司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设备、技术、原材料等生产要素。公司目前无变更主营业务计划,各类经营业务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特征而非偶发性和临时性,具有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完整。

  (2)铝型材来料加工:公司成立至今,来料加工业务主要是客户自带产品,通过公司深加工设备进一步加工,公司收取加工费,是公司持续开展的业务。公司报告期铝型材来料加工业务营业收入为416.45万元。公司目前无变更主营业务计划,各类经营业务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特征而非偶发性和临时性,具有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完整。

  (3)铝型材受托加工:主要系公司纾困期间从事该业务,业务模式是客户购买铝锭、铝棒等主要原料,委托公司生产产品,公司采购其他辅助材料等,该业务主要是公司纾困期间从事的经营业务,纾困结束后也可接受其他客户委托。公司报告期铝型材受托加工业务营业收入为503.29万元。公司目前无变更主营业务计划,各类经营业务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具有持续性、连续性特征而非偶发性和临时性,具有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完整。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为: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①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②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③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④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⑥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2)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①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②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③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④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⑤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⑥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3)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公司将报告期经营业务与上述规定逐条核对,对于存在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的经营收入基于谨慎性原则予以扣除,具体扣除情况详见问题一、(二)公司回复,因此,公司自主生产销售产品取得营业收入除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上述扣除项目外,营业收入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四)结合前述问题回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和扣除是否合理合规,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回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取得营业收入3.67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3.51亿元,公司认为,公司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和扣除合理合规。

  公司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6,957,851.22元,扣除后营业收入350,600,643.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61,527,158.74元。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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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五)你公司2020年、2021年铝型材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2,347.16万元、3.58亿元,毛利率分别为-0.75%、-22.72%。请说明铝型材自产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20年、2021年铝型材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2,347.16万元、3.58亿元,毛利率分别为-0.75%、-22.72%。

  1、铝型材自产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2020年,公司业务模式为受托加工业务为主。受托加工业务指,智晟达福源承接公司销售订单并采购原材料,委托公司加工生产,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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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签定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智晟达福源为公司纾困经营结束。公司业务模式由受托加工业务为主变为自主生产销售为主。智晟达福源将库存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废铝等转让给公司。公司以智晟达福源账面价格承接了该公司的铝锭、铝棒及半成品。公司将上述部分半成品进行加工并自主对外销售。2020年,在公司承接的上述半成品中,因部分半成品无需加工或仅需少量加工即可对外销售,所以其成本按比例分摊至营业成本中的数额较小。因此,2020年铝型材自产产品毛利率高于2021年铝型材自产产品毛利率。2020年,自主生产销售模式下的铝型材自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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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公司业务模式已由受托加工业务为主变更为自主生产销售为主,其成本均按比例分摊至营业成本中。2021年公司毛利率为-22.72%,导致毛利率为负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产销量较低,公司现有设备产能为15万吨/年,而公司报告期仅产销1.7万余吨,产销量远远低于设备产能,导致折旧费用成本分摊较大,产品单位成本耗用电费、气费、人工费用均较高,公司营业成本高于营业收入,毛利率为负数。因此,导致比较期间毛利率差异较大。2021年,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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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公司选取同行业同类型产品相近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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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同行业毛利率差异较大,查阅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度年报,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产能利用率均较高,而公司因2018年以来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虽经政府纾困扶持及破产重整引进投资,产能利用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并缓慢恢复之中,因此,公司现阶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不可比。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营业收入相关事项,我们在审计工作中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向管理层、治理层进行询问,评价管理层诚信及舞弊风险;

  (2)了解和评价利源精制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3)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实施分析性程序,包括不限于:

  A.将本期销售收入金额与以前可比期间的对应数据进行比较;

  B.分析月度或季度销售量变动趋势;

  C.将销售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关键财务指标与可比期间数据和同行业其他企业数据进行比较;

  (5)选取样本对营业收入执行函证程序,对未回函的执行了替代性审计程序,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6)对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出库单、以及运输协议签收等,检查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8)分析并核查公司的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调查重要交易客户的背景信息,对于本期新增的重要客户及异常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9)对主要客户及异常客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检查,检查回款是否真实,回款单位与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问题;

  (10)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变动的原因;

  (11)检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分析其处理是否准确,是否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扣除;

  (12)将公司的2021年、2020年的毛利率变动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查找公司两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2.核查意见

  (1)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增长存在重大不恰当情形,也未发现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增幅远大于扣非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原因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确认存在重大不恰当情形,也未发现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具体内容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3)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扣除存在重大不恰当情形。

  (4)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确认和扣除存在重大不恰当情形,也未发现利源精制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5)经核查,我们未发现铝型材自产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二、你公司2018-2021年连续四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2022年一季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7,981.00万元,同比减少26.05%。你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显示,因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及原有客户恢复不力等导致生产订单不足、公司产销量缓慢恢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及预期。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是否识别出重大经营亏损等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审计过程中是否审慎评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性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详细说明在评估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时履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年审会计师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相关规定,结合利源精制的实际情况,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经营亏损;

  (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且金额较大;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分析及评估考虑如下:

  事项一:发生重大经营亏损

  202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4.49亿元,其中资产减值损失3.47亿元,公司亏损主要系计提资产减值导致。

  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7649万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亿元,相较2021年度同比增长145.70%,产销量稳步恢复增长,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当期毛利率为-12.03%,较上年同期-33.97%大幅提高。

  事项二: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且金额较大

  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7.1亿元,其中:销售商品收到现金0.90亿元,购买商品付现5.1亿元,支付给职工1.06亿元,支付税费1.43亿元,支付的经营其他6959万元。

  经检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且金额较大主要系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1)利源精制主要客户均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部分进行贴现处理,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来自于中小城商行、农商行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规定,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关于这里所指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作岀判断。需要考虑的风险类型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或报酬)、权益价格风险等。”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编制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年版)中案例2-06中提到了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问题,根据案例中的解析:

  “在判断承兑汇票贴现是否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注意承兑汇票的风险不仅包括信用风险,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及外汇风险等。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或背书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或被背书人。根据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可将应收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另一类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

  如果公司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随着票据的贴现,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并且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转移给银行,因此可以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如果公司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贴现不影响追索权,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转移,不应终止确认。”

  综上,公司结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相关案例解析,公司认定承兑银行不属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主要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等9家上市股份制银行)贴现时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相关的贴现现金流体现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2)利源精制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和铝棒,根据金属产品的结算方式,上述材料采购均需通过预付账款方式进行结算,利源精制2021年度由受托加工模式改为自主经营模式,因此采购原材料支出金额大增,购买商品付现金额增长较多。

  (3)公司2021年度支付欠缴的税费1.18亿元;

  我们检查了2022年1-3月利源精制的现金流情况,2021年度1-3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1.6亿元,其中: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4807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73亿元。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主要系公司销售回款现金流分类不匹配,缴纳以前期间欠缴税款、欠缴的职工薪酬等因素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3.24亿元,公司的资金可以应对日常的支出,另外,公司已经获取了控股股东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公司资金支持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2017年)规定:以下是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示例。这些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事项或情况,也不意味着存在其中一个或多个项目就一定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财务方面:

  (1)净资产为负或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2)定期借款即将到期,但预期不能展期或偿还,或过度依赖短期借款为长期资产筹资;

  (3)存在债权人撤销财务支持的迹象;

  (4)历史财务报表或预测性财务报表表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关键财务比率不佳;

  (6)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用以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的价值出现大幅下跌;

  (7)拖欠或停止发放股利;

  (8)在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

  (9)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

  (10)与供应商由赊购变为货到付款;

  (11)无法获得开发必要的新产品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投资所需的资金。

  综上,我们识别出对持续经营产生疑虑的事项包括:(1)发生重大经营亏损;(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且金额较大;

  但是鉴于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仍正常进行,且收入持续增长,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也进行了资金支持的说明,因此会计师判断利源精制的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因此,我们认为利源精制在未来12个月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识别出的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确定的事项,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

  1、获取利源精制关于持续经营能力说明和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根据利源精制未来5年发展规划显示,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发展汽车轻量化业务

  公司从2007年开始从事铝合金汽车部件的国产化研发。目前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杠材料、仪表盘材料、支架、电池壳体材料和车用干燥器型材等的一系列零部件配套产品。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公司为知名车企提供铝合金制汽车零部件。目前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和/或一级供应商为一汽大众、一汽红旗、一汽奔腾、沃尔沃、奔驰、奥迪等提供保险杠、新能源汽车用电池壳体等铝合金制汽车用材料和零部件及配套服务。

  由于汽车领域对铝合金产品需求巨大,未来公司重点开拓汽车的巨大市场,抓住国内汽车市场产业调整的机遇,提升压铸产品制造能力、焊接技术和深加工能力,为汽车轻量化产品配套,通过技术升级以及市场开拓,实现从建筑铝型材供应商向汽车轻量化高端配套的战略转型。

  (2)重点发展光伏发电铝型材业务

  近两年,随着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增长,目前公司可以释放1000吨挤压机及以下的小机台的产能。公司正在通过小挤压机台的技改来提高太阳能光伏产品的产能。

  (3)精密加工和模具制造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1)精密加工

  我公司拥有300多台可用于精密加工的数控机床,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工艺水平较高、有较高水平的精细化管理体系,已累计开发了应用于不同行业的上千种精密机械加工产品,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随着下游客户对制造技术和研发水平要求的提高,可以充分发挥我公司专业性精密零部件制造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公司在精密加工领域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2)模具制造能力

  我公司拥有80多台可用于模具制造的数控机床,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工艺水平较高、有较高水平的精细化的管理体系,已累计设计制造上千种模具,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可以充分发挥我公司模具制造的竞争优势,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4)建筑领域:扩大传统业务市场份额、开展铝模板业务

  公司在成立之初,为建筑工程提供相关门窗产品配套及服务,在铝合金玻璃门窗及常用铝型材、建筑用铝型材、地标性建筑工字铝型材上有20余年的生产制造经验。

  2、获取利源精制关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计划;评价管理层制定的针对持续经营重大事项方面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

  如下文中公司回复内容所示,我们认为管理层针对关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应对计划是可行的,上述计划的结果能够改善目前利源精制的财务状况。

  3、获取利源精制未来12个月的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量预测;

  根据利源精制未来12个月的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量预测,预期产销量及营业收入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改善。

  4、获取利源精制期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等,分析盈利预测的可靠性。

  经检查,2022年1-3月,利源精制期后实现营业收入1.16亿元,1-4月份签订订单总额7,841吨,对应的营业收入约为1.96亿元。

  5、获取控股股东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说明》,获取并检查控股股东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报表,了解其履约能力;

  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有智能”)作为利源精制的控股股东,持有利源精制8亿股股票,占总股本股份比例为22.54%。倍有智能系利源精制2020年度破产重整投资人,倍有智能投资的目的是看好利源精制所处铝加工行业。当前,国内国际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发展,高铁、动车、地铁、城轨等仍然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利源精制具有设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靠近中国一汽集团、中车长客的地缘优势。倍有智能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中国最具活力城市深圳特区,倍有智能具有广泛的资源优势,资金优势。

  我们获取了倍有智能对利源精制的资金支持说明。根据资金支持说明显示:倍有智能将全面支持利源精制持续经营,快速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业务资源支持,倍有智能具有较强融资能力,在利源精制2022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视利源精制经营需要,支持你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6、获取关联方公司对利源精制《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说明》,获取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了解关联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们获取了关联公司对利源精制的资金支持说明。根据文件内容显示,关联公司将会根据利源精制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利源精制2022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定,为利源精制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提供融资建议或相应资金帮助。

  7、获取并检查利源精制关于持续经营改善能力的声明。

  通过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利源精制虽然存在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个别疑虑事项,但是这些事项并不造成利源精制未来12个月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状况、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期后经营情况、资产结构及偿债能力等因素,详细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实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为铝挤压行业,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度年报,铝型材作为铝加工材的主要品种之一,按照产品用途,铝型材分为建筑铝型材和工业铝型材两大类。铝型材以独特的装饰性、优良的可加工性及可回收性,广泛应用于建筑领域;而又凭借其一次挤压成型及较高的机械物理性能、良好的导热性能及较高的比强度等优点,被愈来愈广泛地用于交通运输、电子、机械、轻工、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领域。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和消费国,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数据,2021年全国铝型材产量约2059万吨,同比增长2.3%,其中建筑铝型材产量1380万吨,占铝型材产量的67.02%,工业铝型材产量679万吨,占铝型材产量的32.98%。根据EV Volumes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1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675万辆,同比增长108%;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352万辆,同比增长160%。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从2020年的5.4%一举跃升至2021年的13.4%,行业进入了以个人消费需求为主的快速增长期。即便如此,新能源汽车行业仍有巨大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交通工具比例应达到40%左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机构预测,到2025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突破1500万辆,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900万辆。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广阔,产品应用范围广泛,同时,同行业竞争也比较激烈。

  2、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公司报告期太阳能光伏业务及新能源汽车和汽车零部件业务为公司主要业务,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并非当年新增加的新业务,而是上年延续业务。

  3、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如下:

  ■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仍然以太阳能光伏业务及新能源汽车和汽车零部件业务为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2022年一季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7,981.00万元,同比减少26.05%;2022年一季度资产减值损失-2,382.37万元,去年同期为-525.8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353.07%,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等所致。

  4、公司资产结构及偿债能力情况如下:

  ■

  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32,425.38万元,而长期有息债务为32,645.27万元,公司的有息债务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由公司全额留债展期清偿,期限6年,利率按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确定,每半年清偿本金并结息,六年共十二次清偿完毕,因此,公司具有债务偿付能力。

  5、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公司2018年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依然为负值。公司2020年末经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重整取得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重整资金除用于偿付债务、补缴税款、补缴社保等款项外,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可分为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及多种铝型材深加工产品、轨道车辆装备部件等。尽管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但因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及原有客户恢复不力等导致生产订单不足、公司产销量缓慢恢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及预期,公司报告期仍发生了经营性亏损,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下:

  (1)经营收入稳定增长: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63亿元。

  (2)财务状况持续改善:报告期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整合资产负债,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改善。

  (3)经营状况持续改善:报告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5.91亿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亏。公司重整完成后,得到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已与部分大型企业集团达成合作意愿,部分产品已经开始供货。

  (4)加强市场开拓:公司通过扩大市场营销力度,积极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新的销售领域,开拓更多新客户。公司2020年度重整成功后与部分老客户合作关系正在逐步恢复,公司拟给予老客户更多优惠政策,争取最大限度恢复合作关系,确保公司2022年度订单持续增加,产销量逐步恢复。

  (5)缩减支出:公司在2022年度进一步缩减管理费用等非必要支出,进一步加强费用预算的控制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减少费用开支。

  (6)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链保障体系,力争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存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存货周转率,进而降低生产成本。

  (7)增加资金投入:公司持续投资进行设备技术改造,进行环保改造升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进行。

  (8)增加招揽人才:公司广泛招揽人才,增加选聘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增加招收技术工人,稳定核心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持续扩大直接生产人员数量,提升员工薪酬待遇,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促进生产经营持续开展。

  (9)完善组织架构:公司逐步对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进行优化完善,深化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10)控股股东支持:控股股东持续支持公司各方面业务开展,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资源整合,推进公司持续经营及良性发展。

  (11)公司资金充裕:截至2021年度报告期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3.24亿元,公司流动资产7.47亿元,公司有息债务及其他流动负债约为5.49亿元,公司现有资金及流动资产可以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转,公司流动资产足以偿付有息债务,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公司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时,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经逐条对照上述规定,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七)项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利源精制对未来5年发展规划,评价管理层的计划是否可行;

  (2)获取利源精制未来12个月的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量预测,对用于编制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数据可靠性和预测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获取利源精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对公司的支持文件,并检查其资金支持能力;

  (4)获取利源精制管理层及治理层关于未来应对计划的可行性书面声明。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持续经营能力在未来12个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问题三、请核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并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6,957,851.22元,扣除后营业收入350,600,643.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61,527,158.74元。

  1、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2、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逐项排查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复核利源精制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复核利源精制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执行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也未发现利源精制存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四、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

  (一)2021年5月26日,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立案调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21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日,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且积极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述,2021年5月26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2021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报告日,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仍然在进行当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二)你公司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688.17万元,较期初减少66.29%,主要系公司报告期依据涉诉案件进展情况,转回部分已计提预计负债等所致。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4月25日,公司共收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62件,涉及金额1.91亿元;新沃基金诉利源精制等案件涉及金额1.95亿元。请说明前期确认及报告期转回预计负债的依据与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陆续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根据《起诉状》等材料显示:本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和冻结、重大债务逾期违约等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黄某某、李某某等262个投资者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辽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款约为1.91亿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公司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案件。

  截至2022年4月25日,辽源中院已作出对其中182个投资者的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诉请金额累计为1.17亿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利息共计417.41万元,案件受理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负担,损失核定费用由公司负担。部分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已按法院判决向投资者支付上述款项251.14万元;部分一审案件原告已提起上诉。

  为准确预计诉讼赔偿损失,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4月),根据法律意见书,专业律师采取如下方法和步骤进行分析测算:

  (1)在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能够同时提供合法、合格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时,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本案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本案中,法院以2018年7月28日作为揭露日,并认定2018年9月26日(基准价3.92元)作为基准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但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基准日应认定为2018年9月7日,基准价3.96元。截至2022年4月25日,在本案有部分案件已生效,部分案件尚未判决和/或已上诉的情形下,以法院目前认定的2018年9月26日作为基准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具备合理性。

  (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作出部分一审判决,而该专家意见构建的损失量化计算模型对于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各种因素致损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并依此对各原告的投资损失进行核定计算。本案中确实存在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已为法院一审判决所认可,因此在计算拟赔偿金额时,将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影响比例扣除出去具备合理性。

  (4)本案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已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赔偿金额应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即:每个原告方应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清偿比例计算;对于每个原告方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51%的清偿比例进行计算。

  (5)本案的部分案件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已列明诉讼费的具体承担金额;尚未宣判和已上诉的部分案件,因尚不能确定最终赔偿具体金额比例,可参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比例预估。因此,律师认为,在现阶段将本案的诉讼费计入拟赔偿金额是合理的。

  (6)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未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支持。

  (7)本案拟赔偿金额变化的进一步分析。

  (8)参照本法律意见书上述法律分析路径,对截至2022年4月25日止已起诉的262个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大致计算拟赔偿金额是具备合理性的。截至2022年4月25日,原告方实际损失部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及贵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438,606.19元。

  综上所述,公司认同该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并据此计提预计负债943.86万元。同时,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将应向投资者赔偿款项255.69万元确认为现实债务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因此,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688.17万元。

  2、预计负债前期确认及报告期转回的依据与合理性

  如前所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后,引起投资者诉讼索赔。公司披露2020年度年报时,公司已收到110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书,总索赔金额为7,322.64万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4月),公司确认预计负债2,041.69万元;2021年8月公司披露半年报,经统计公司新收到74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书,总索赔金额为1,642.81万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8月),公司增加确认预计负债630.96万元;2021年10月公司披露三季度报,经统计公司新收到46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书,总索赔金额为2,195.79万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10月),公司增加确认预计负债718.49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3,391.14万元。2021年末,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公司结合法院判决情况并咨询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将报告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予以冲回。同时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4月)确认预计负债943.86万元,将上期已提预计负债和本期确认预计负债的差额予以转回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2、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原告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利源精制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损失金额利息损失,各项诉讼请求总计1.95亿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金融法院已做出裁定,此案移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该案,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4月)分析认为,参照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2月7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实施日,2018年7月28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揭露日。而新沃基金于2017年1月作出的投资决定与贵公司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贵公司不应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在现时间节点下,不将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计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具备合理性。因此,公司未就该案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前期确认预计负债及报告期转回预计负债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负债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利源精制与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通过天眼查等软件,获取外部能够查询到的利源精制存在的涉诉案件,对重要的涉诉案件的进展进行分析;

  (3)通过与利源精制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利源精制存在的所有涉诉事项,并获取诉状、判决书等资料,并取得公司关于预计负债的声明;

  (4)评价第三方法律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获取第三方机构对该涉诉案件需要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

  (5)取得了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4月),包含诉讼相关负债的计算过程,并复核计算金额的准确性;

  (6)获取利源精制破产重整计划,了解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预计负债的前期确认和报告期转回及预计负债的计提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五、你公司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14.16亿元,报告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2.92亿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3,952.84万元,机器设备2.53亿元),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4,781.17万元,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27亿元。

  (一)请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恢复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融兴华”)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北京国融兴华为公司出具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拟编制财务报表涉及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根据该报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2亿元,评估机构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进行评估,即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公司认为,依据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合理。

  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末,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完毕,公司取得投资人投资11.50亿元,重整资金除用于偿付债权人款项、支付重整费用等大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新管理团队尽最大努力恢复订单、恢复生产经营,但结果不及预期,主要原因是(1)公司市场、客户已经发生变化,原有大客户对公司能否连续、稳定、持续供货仍持有疑虑;(2)公司新管理团队处于了解、熟悉、探索、磨合过程;(3)对公司设备、技术、市场经营的复杂性和困难估计不足;(4)客户及订单不足,由此导致公司产销量缓慢恢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较低,产能利用率较低。

  3、是否存在产品停售或生产线停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厂房、设备,存在生产线停产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成本核算按车间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生产线进行核算,对于车间当月全部停产的情况公司将其成本计入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

  4、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减值测试,在评估师现场工作时,公司已充分告知其固定资产现状,评估机构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评估方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评估过程为(1)评估测算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将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比较,(3)对于账面价值高于可回收金额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回收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二)请说明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闲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用途、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后期安排等,说明你公司对闲置设备未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仍将闲置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报告期公司存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闲置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生产经营不及预期,公司将报告期内未能开机使用的设备归类为闲置设备,经公司设备管理人员辨认,部分生产线报告期内未启用,公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闲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2020年末破产重整,管理人为公司制定了“立足传统+优化结构+进军高端”的经营方案,公司新管理团队也尽最大努力恢复公司传统业务,但由于订单不足,导致部分设备和厂房报告期内闲置,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上述闲置设备计提减值情况如下:

  ■

  公司闲置设备只是暂时性闲置,并非永久性闲置,公司将视订单恢复情况启用上述闲置设备,因此,上述闲置设备仍具有使用价值,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合理的。

  (三)年报在建工程部分显示重要项目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2,213.71万元,固定资产情况显示本期通过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合计金额为4,781.17万元。请核实本期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说明固定资产部分和在建工程部分披露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由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具体如下:

  ■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固定资产新增和在建工程完工结转披露金额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中由在建工程转入的是全额,而在建工程披露的是部分项目并非全部项目,如自制模具本期完工转入固定资产2,009.98万元,由于模具单位价值较低,不属于重要的在建工程,在财务报表附注在建工程中未予以披露,经公司核实,上述差异系全口径和非全口径差异,是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利源精制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对固定资产情况进行了解,对重要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检查固定资产的状况及本年度使用情況等。

  (3)分析管理层于年末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的判断,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

  (4)获取第三方机构对该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对评估的方法及依据和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复核;与外部评估专家讨论,分析管理层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5)评价第三方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6)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过程进行复核。对利源精制拟计提的减值准备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计提的具体事项、原因、计提的金额,获取并复核了相关减值准备测试明细表,以验证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7)我们检查管理层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披露。

  (8)对期末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状态,查看是否存在闲置情况;

  (9)获取公司的闲置固定资产清单,并与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0)与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访谈,了解公司资产使用情况;

  (11)检查在建工程增加和减少具体情况,对本期增加的在建工程获取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支持行文件,对于内部自研的模具,检查领料单、职工薪酬分配等成本构成;

  (12)检查在建工程的减少,获取转固验收的资料等;

  (13)对固定资产本期新增进行查验,获取固定资产转固验收单等材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

  (1)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存在不合理或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闲置设备的列报存在重大不恰当的情况。

  (3)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列报金额存在重大不恰当的情况。

  问题六、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余额为1.19亿元,同比增加104.83%,其中原材料账面余额为5,635.99万元,同比增长99.52%,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3,473.60万元,同比增长653.03%,报告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266.97万元,转回或转销3,885.63万元。

  (一)请说明期末存货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是否存在滞销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期末存货较期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如前述问题一(1)公司回复所述,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收入类型为受托加工经营模式,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自主经营模式,2021年度为自主经营模式。在受托加工经营模式下,公司主要原材料铝锭、铝棒、合金由对方采购并移交给公司加工,而本报告期公司由政府纾困受托加工业务模式变更为自主经营模式,公司自主采购全部原材料,自主生产加工产品,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及生产经营计划采用持续分批量的形式向供应商实施采购,同时公司有计划对部分原材料进行储备,公司部分产成品由于客户原因未能及时发货,导致公司期末存货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

  2、公司按月进行存货盘点,年末与年审会计师共同进行全面盘点,经盘点并询问有关人员,存在原材料中部分模具钢和备品备件及部分包装物等因产品结构变化原因而导致呆滞情形,不存在产成品及在产品滞销情况,上述呆滞原材料及包装物均可正常使用,并非损毁及不能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类呆滞库存存货情况,上述滞销存货均已按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进行处置,不存在大规模滞销情形。

  ■

  (二)结合存货构成及库龄、在手订单、期后生产和结转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过程、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原因与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存货构成及库龄情况:

  ■

  公司存货部分库龄较长,主要是设备中的备品备件,均可使用,公司已在上述问题六、(一)中将部分此类存货归类为滞销存货,均已按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进行处置。

  2、存货订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签订合同订单量为18,880吨,实际生产量为18,036.33吨,实际销售量为17,150.01吨。报告期后,2022年度已经签订合同订单7,841.58吨。

  3、存货期后生产领用及结转情况:

  ■

  存货期后生产领用及结转包括:采购原材料并出库领用,在产品生产完工并结转完工产品,库存商品结转销售等。

  4、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过程:

  ■

  (1)对于原材料中铝锭、铝棒、废铝等按报告期末铝价均价测试可变现净值,将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比较后对于存在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在产品、产成品等按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售价,合理估计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将售价减去成本、费用及税费之和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比较后对于存在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

  如前述问题一、(5)公司回复所述,公司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公司毛利率为负数,表明公司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因此,各报告期末,公司均进行减值测试,将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期后,于存货领用、耗用或结转时,同时转销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基于公司毛利率为负数,公司已按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的和充分的,公司于存货领用、耗用或结转时同时转销跌价准备是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并评价利源精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适当性;

  (3)了解并询问存货存放地点、存货核算方法,确定存货监盘范围;

  (4)与管理层讨论存货盘点情况,对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5)取得存货的年末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状况,进行库龄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6)复核与评估管理层确定可变现净值时做出的重大估计的合理性;

  (7)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并重新测算存货跌价准备,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在本期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8)获取第三方机构对该存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对评估的方法及依据和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复核;评价第三方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9)与外部评估专家讨论,分析复核管理层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关键指标是否适当。

  (10) 获取利源精制生产产品对应的销售订单。

  2、核查意见

  (1)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期末存货大幅增加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未发现公司存货存在滞销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七、你公司报告期新设立沈阳昊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泰精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隆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请说明设立上述子公司的目的,累计投入金额,业务开展情况及目前经营状况,上述子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无资金、业务往来,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新设4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设立上述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开拓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截至目前,上述子公司已累计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沈阳昊阳已招聘工作人员3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二街3号院租赁住房一套;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设立分公司1个;北京昆泰已招聘工作人员1人。除上述外,4个子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上述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资金往来、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原始凭证;查阅相关的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公告等资料,了解对新设子公司的投资原因、出资方式等,复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依据;

  (2)询问利源精制管理层设立子公司的目的,与新设4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3)检查新设4家子公司全年银行流水及业务开展情况;

  (4)检查新设4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精制本期新设4家子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本期新设4家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问题八、年报显示,你公司子公司利源装潢主要业务为工程,净资产-6,111.75万元,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9,356.3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12.18万元;报告期子公司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13亿元。

  (一)请说明利源装潢目前经营状况,净资产为负的原因,无营业收入而净利润为正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利源装潢目前经营状况: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曾经承接辽源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近三年无经营业务,

  2、净资产为负的主要原因是:

  (1)2017年9月26日,利源装潢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社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加社组成贷款社团为利源装潢提供1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1%,此贷款资金由公司使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由利源装潢承担,经查,至2019年度利源装潢无经营业务,同时,利源装潢因保留施工资质等发生人员费用约550.99万元、因银行贷款发生财务费用936.89万元、因计提坏账准备发生资产减值损失1,036.81万元等,由此导致利源装潢当年发生亏损2,488.11万元,并导致净资产由正转为负。

  (2)2020年末公司破产重整,利源装潢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按重整计划向利源装潢偿付现金,形成利源装潢债务重组损失1.13亿元,导致利源装潢大额亏损并净资产为大额负数。

  3、无营业收入而净利润为正的原因是:利源装潢办理上述贷款时,公司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社团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巨潮信息网披露。公司2020年末破产重整时,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上述社团贷款主体进行了偿付,报告期内,利源装潢分别收到上述社团贷款主体出具的《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均表示贷款本息已得到公司偿付,其向利源装潢发放的贷款本息已结清。基于上述情况,利源装潢进行账务处理,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9,707,793.17元,由此导致利源装潢2021年度净利润为正。

  (二)请说明报告期子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债务形成原因、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和确认依据,说明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债务形成的原因是:2017年9月26日,利源装潢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社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加社组成贷款社团为利源装潢提供1亿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1%。2018年6月28日,利源工程机械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机械借款3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0%。

  2、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和确认依据:报告期内,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获得上述农商行、农信社出具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上述1.03亿元贷款本息均已结清,据此,利源装潢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为:截至《告知书》出具日,利源装潢账面记载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合计数。

  3、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年)规定,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是债务人不以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而是改变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式,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经修改其他条款的债权和债务分别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利源精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上述规定,认定吉林磐石银行向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的债务豁免属于修改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年)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利源装潢及工程机械根据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上述规定,将本次吉林磐石银行等豁免债务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年)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利源装潢及工程机械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可认定为该项债务的付款义务已经结束,因此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在收到《通知书》时点作为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上述农商行、农信社出具的《告知书》出具日为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公司上述确认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利源装潢目前的经营情况。

  (2)获取2021年6月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等4家银行对利源装潢和工程机械的债务结清告知书;

  (3)对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等4家银行进行函证,回函确认债务已经结清。

  (4)复核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过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检查公司债务重组收益时点及金额准确性。

  2、核查意见

  (1)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子公司利源装潢的净资产为负的原因,无营业收入而净利润为正的原因与我们检查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也未发现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2)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子公司利源装潢的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及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九、年报显示,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为2.64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71.90%;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为3.79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68%。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合作历史、产品类别、数量、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及回款情况、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等。

  (二)请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销售及采购模式等,说明你公司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是否对特定客户或个别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

  ■

  (1)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原料、模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客户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公司主要为该客户提供太阳能光伏产品,2021年度销售量5,358吨,销售额1.13亿元,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结算周期为45天,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或电汇,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65亿元,账龄为1年以内,截止报告日该客户报告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收回,该客户非公司关联方。

  (2)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该客户自2019年政府纾困期间与智晟达福源开展业务合作,智晟达福源委托公司加工,2020年末,公司与智晟达福源解除委托加工业务,2021年公司与该客户直接合作供货,公司主要为该客户提供新能源汽车电池箱及零部件等产品,2021年度销售量1,404吨,销售额0.42亿元,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结算周期为30天,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20亿元,账龄为1年以内,截止报告日该客户报告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收回,该客户非公司关联方。

  (3)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该客户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合作年限5年以上,公司主要为该客户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2021年度销售量1,598吨,销售额0.37亿元,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结算周期为30天,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08亿元,账龄为1年以内,截止报告日该客户报告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收回,该客户非公司关联方。

  (4)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月24日,经营范围:铝材及铝锭批发;铝及铝合金材、铝及铝合金制品的销售及采购;镍、铜、钴、硫及副产品销售及采购;钢材(不含地条钢)、建材、木材、水泥、机电设备、机械、电子设备销售;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深加工部件、电子、电器、航空、航天、航海、汽车、轿车用铝制品部件;研发、制造铝制轨道车辆、车头、车体、集装箱;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棒材、管材(包括无缝管)、制造各种铝型材产品及铝门窗;生产销售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胶玻璃、防弹玻璃和防火玻璃(物理工艺过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铝型材加工;门窗、玻璃幕墙加工、安装;废铝收购、自用、不允许外销(外省市);相关业务咨询服务;一般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系政府纾困平台,公司于2019年开始与该公司合作,2020年末公司与该公司解除委托加工业务,但对于部分客户存量订单,因客户不同意变更原订单,导致2021年公司仍然通过该公司向客户供货,2021年度销售量1,998吨,销售额0.36亿元,公司与该客户结算周期为现款现货,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或现汇,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全部结清,该客户非公司关联方。

  (5)江阴任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6月6日,经营范围:铝制品、五金制品、机械零部件、冲压件、模具、铝型材、铝棒、铝锭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客户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合作年限5年以上,公司主要为该客户提供太阳能光伏产品,2021年度销售量1,579吨,销售额0.35亿元,公司与该客户结算周期为20天,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0.10亿元,截止报告日该客户应收账款0.10亿元已全部收回,该客户非公司关联方。

  (6)大连锋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8月28日,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机电设备现场维修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供应商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铝锭、铝棒,2021年度采购量9,869吨,采购额1.91亿元,公司与该供应商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该供应商非公司关联方。

  (7)内蒙古创源合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月28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进出口,该供应商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铝棒,2021年度采购量3,708吨,采购额0.69亿元,公司与该供应商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该供应商非公司关联方。

  (8)沈阳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铝制品生产、加工、制造,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供应商为公司长期合作供应商,已合作年限5年以上,主要为公司采购铝锭,2021年度采购量3,177吨,采购额0.63亿元,公司与该供应商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该供应商非公司关联方。

  (9)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辽源供电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8月1日,经营范围:供应生产、生活用电、修理试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供应商为公司长期合作单位,主要为公司提供生产用电、生活用电,2021年度采购额0.38亿元,结算方式为预存预缴,该供应商非公司关联方。

  (10)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3月4日,经营范围:保温材料、节能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涂料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保温工程、管道工程、防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供应商为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工程承包商,2021年度主要承揽公司生产车间厂房防腐、防水、保温工程,2021年度采购额0.17亿元,结算方式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付款,该供应商非公司关联方。

  2、(1)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是:本行业是以金属铝为基材进行加工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铝型材作为铝加工材的主要品种之一,按照产品用途,铝型材分为建筑铝型材和工业铝型材两大类。铝型材以独特的装饰性、优良的可加工性及可回收性,广泛应用于建筑领域;而又凭借其一次挤压成型及较高的机械物理性能、良好的导热性能及较高的比强度等优点,被愈来愈广泛地用于交通运输、电子、机械、轻工、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领域。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和消费国,行业特点决定了本行业均采用“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而采购由于铝属于市场价格透明度较高的金属,行业内企业采购铝锭普遍以权威的有色金属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上海期货交易所金属铝价格等。

  (2)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分析,公司销售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规模较小,公司产品覆盖范围较广泛,由于公司尚处于破产重整后的恢复期,公司并不存在对特定客户的重大依赖;公司所处行业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铝棒,属于大宗商品,同行业上市公司采购集中度均较高,尽管铝的价格近年来波动较大,但并非紧俏、短缺物资,市场仍可正常采购,因此,不存在个别供应商重大依赖。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利源精制2021年度及上年同期客户收入明细表,比较公司最近两年度的客户变动情况;

  (2)向利源精制销售主管负责人了解客户变动情况,了解新增客户的情况;检查利源精制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法;

  (3)对2021年度及2020年度的主要客户查询工商信息,检查客户与利源精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及销售订单情况,了解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

  (5)对应收账款前5大客户进行函证并进行实地访谈;

  (6)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7)获取利源精制2021年度及上年同期采购明细台账,比较公司最近两年度的供应商变动情况;

  (8)向公司采购部主管负责人了解公司供应商的变动情况,了解新增供应商的情况。检查公司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政策、货物运送模式;

  (9)对2021年度及2020年度的主要供应商查询工商信息,检查客供应商与利源精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获取并检查主要供应商的合同,检查合同条款,包括不限于合同标的、付款政策、运输政策等内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主要客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公司对特定客户或个别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问题十、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受限资产期末账面价值11.57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0.94亿元,无形资产6,287.86万元,受限原因为抵押、司法冻结。请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你公司受限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受限原因等,并详细说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受限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

  1、公司上述受限资产系公司破产重整后,展期留债部分债务抵押的延续,待公司偿付全部债务3.67亿元后方可解除抵押,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由公司全额留债展期清偿,期限6年,利率按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确定,每半年清偿本金并结息,六年共十二次清偿完毕,公司将按期对上述债务进行偿付,偿债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上述抵押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

  2、公司因以前年度涉及诉讼等导致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2020年末破产重整后,公司积极对上述司法冻结资产予以解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就上述查封(司法冻结)资产全部办理解除冻结。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受限资产是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及相关风险。

  问题十一、年报显示,公司上期执行重整计划,取得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3.24亿元,同比减少72.39%。请说明前述投资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末货币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货币资金规模能否满足日常经营需求。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投资款的具体使用情况:

  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2、报告期末货币资金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公司2020年末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完毕,报告期内公司按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偿付债权人款项、支付重整费用、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税费及其滞纳金、支付欠付的职工薪酬和欠缴社保,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并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水电气费、支付职工薪酬、缴纳税费及社保等资金支出。

  3、货币资金规模能否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24亿元,除货币资金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形成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扣除已贴现未到期尚有0.92亿元,公司应收账款1.24亿元,公司预付款项0.32亿元,存货1.00亿元,因公司破产重整后,现有产销规模尚在稳步恢复中,公司预期短期内不会爆发式增长,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上述货币资金及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在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下,公司不会发生大规模垫资情况,公司客户账期均可满足生产经营,因此,公司货币资金可满足未来12个月内日常经营需要。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针对货币资金事项项目组亲自去银行获取利源精制的开户清单,并打印利源精制2021年度银行对账单;

  (2)对利源精制2021年末及2020年末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进行函证;

  (3)逐笔核查利源精制账户大额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4)统计并分析利源精制现金流入与流出主要项目,并结合利源精制的本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

  (5)获取利源精制对于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预测,结合利源精制本期开展业务、公司未来12个月经营预测分期其合理性;

  (6)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收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利源精制资金使用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目前的货币资金规模不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情形。

  问题十二、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倍有智能借款并归还5,000万元,利率6.5%,归还往来款200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关联方吴睿16.9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85万元,预付关联方许东21.10万元。请说明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必要性及关联借款利率的公允性,上述往来款、应收及预付关联方款项的形成原因,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情况:

  (1)2020年11月,公司因拖欠电费被供电公司多次催缴,公司无力支付,由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向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有智能”)临时拆借200万元并拨付给公司用于缴纳电费,2021年2月,由公司向倍有智能偿还200万元,此资金未约定利息公司亦未支付利息。

  (2)2021年8月,公司因投资3.9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及销售回款不及预期,出现资金周转暂时性困难,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倍有智能借款5,000万元,此借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倍有智能分期分批不等额借款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年利率6.5%,借款期限为6个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借款利率在参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按上述董事会批准议案,公司实际借款5,000万元,实际使用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至10月22日,实际支付利息453,194.44元。

  2、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吴睿16.92万元,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吴睿报告期内预借的办公费、差旅费和招待费备用金等。对于上述备用金款项,由于金额较小,且账龄较短(1个月),公司未将其单独作为一项信用风险组合考虑坏账问题,而是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报告期内对吴睿上述借款按照5%比例计提坏账准备0.85万元。报告期日后期间,上述款项已全部结清。

  3、报告期末,公司预付关联方许冬21.10万元,系公司在招聘其为公司管理人员过程中支付的预付职工薪酬,后按月将实际应领取的薪酬偿还给公司抵减预付款,目前已全部结清。

  经公司核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检查利源精制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同、资金支出及收回单据等;

  (2)了解利源精制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3)将向控股股东的借款利率与市场利率进行比较,检查关联借款利率的公允性;

  (4)获取利源精制其他应收及预付账款明细表,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款发生额及余额;

  (5)了解利源精制应收及预付关联方款项形成原因及期后收回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关联借款利率的公允性和关联方款项计提坏账的合理性存在重大异常情况,也未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投资额为4.58亿元,上年同期投资额为7.41万元,请说明报告期投资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具体投资项目,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报告期投资额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

  (1)报告期内,公司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资金,出资3.90亿元购买云南信托-智兴2021-209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公司本次投资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21-049,公司上述投资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公司对设备、设施进行环保改造升级、技术改造及升级,其中包括投资污水改造项目1,406.73万元,投资厂区供水管线安装及厂区燃气地下管道铺设618.97万元、投资防腐防水改造1,529.85万元、投资消防水管道改造163.86万元、投资粉尘环保设备520.00万元、投资废气环保设备680.80万元和投资自制模具及其他设备等1,843.94万元。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理人员的权限相关规定,“除关联交易外,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以下比例且金额小于3000万(含3000万)的对外投资”,上述设备、设施环保改造升级、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投资,属于公司管理层权限范围,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

  问题十四、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656.03万元,期初余额为1.89亿元,报告期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28.96万元,收回或转回金额为1,001.99万元。请说明其他应收款期末大幅减少的原因,坏账准备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其他应收款大幅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与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三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清算,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情况主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0日,利源精制与智晟达公司及福源公司往来款项如下表:

  ■

  利源精制承担兜底损失共计4,126,035.89元。利源精制将应收应付及长期应付款轧差后应付智晟达3,958,904.25元,利源精制与智晟达债权债务结清。

  公司依据该协议,将应收智晟达债权及应付智晟达债务同时予以冲销。在将应收智晟达债权190,291,109.27元予以冲销的同时,将该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9,514,555.46元予以转回。

  2、上述债权形成的原因

  2018年以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辽源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签订了《吉林利源精制恢复生产三方备忘录》。约定吉林资本子公司吉林省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兴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利源精制纾困项目公司—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智晟达成立后,承接了公司欠付的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金汇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金汇支行”)贷款本息,并向吉林银行金汇支行申请纾困资金。公司为该纾困资金提供上限额度为1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末,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吉林银行金汇支行向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智晟达成立后,承接了公司欠付的吉林银行金汇支行贷款本息等原因,智晟达向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吉林银行金汇支行普通债权为1,226,700,041.66元;智晟达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76,227,791.06元、普通债权为805,628,847.48元。公司按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分别向吉林银行金汇支行和智晟达进行了偿付。

  因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向吉林银行金汇支行偿付,从而使公司行使追索权,向智晟达进行追索。根据重整计划偿付方案,吉林银行金汇支行普通债权1,226,700,041.66元,可获得公司偿付现金10万元,股票125,954,377股。按重整计划1.51元/股,股票折合为人民币190,191,109.27元。因此,公司向智晟达追索190,291,109.27元。

  综上所述,公司其他应收款的确认,坏账准备的计提以及其他应收款大幅减少和坏账准备转回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利源精制2021年度及上年同期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明细表,测试账龄划分的适当性;

  (2)取得或编制坏账准备计算表,复核加计正确,与坏账准备总账、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3)了解其他应收款明细项目的内容及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大量占用、变相拆借资金等情况;

  (4)检查大额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本期收回和转回的账务处理;

  (5)获取并检查利源精制与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及补充协议;

  (6)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其他应收及其坏账准备本期收回或转回及期末余额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问题十五、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1.14亿元,期初账面余额为0;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1.48亿元,预付款项期末账面余额3,165.27万元。请结合信用政策和销售情况说明应收票据余额增长的原因及收回情况,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名称,预付款项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从事工业铝型材及建筑铝型材生产、销售业务,公司根据客户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其30-60天信用账期,2022年度,公司仍根据客户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其30-60天信用账期,因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存款和商业票据,客户结算货款时大多数货款采用以银行承兑汇票给付,少量货款以银行存款给付,公司将拟持有至到期及已经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列报为应收票据,而上年同期因公司处于政府纾困受托加工业务模式,公司与纾困机构智晟达福源加工费收入计入往来款项,因此,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为0。公司收取客户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由银行承兑,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情况。

  2、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明细如下:

  ■

  3、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明细如下:

  ■

  4、预付款项大幅增加的原因是:报告期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渐增加,公司采购原料铝锭、铝棒等需预付款,导致公司预付款项大幅增加。报告期末,公司采购员工春节福利等预付货款导致预付款增加。公司预付款项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应收票据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利源精制“应收票据备查簿”,核对其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在应收票据明细表上标出至审计时已兑现或已贴现的应收票据,检查相关收款凭证等资料,以确认其真实性;

  (3)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关注是否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4)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并对函证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同时对不符事项作出适当处理;

  (5)对于大额票据,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和出库单等原始交易资料并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6)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7)获取预付账款明细表:

  (8)分析预付账款账龄及余额构成,检查大额预付的相关合同,检查付款进度和付款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9)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10)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预付账款明细账,并检查相关凭证,核实期后是否已收到实物并转销预付账款,分析资产负债表日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2021年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的增加存在重大不合理和异常情况。

  问题十六、《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你公司对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09亿元。请说明上述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预计偿还时间,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供应链”)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利源精制供应链往来款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2,168.99万元,主要系母子公司相互资金拆借及往来款形成。具体形成时间如下表:

  ■

  经公司统计,上述往来款中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3.09亿元,系以前年度将资金最终用于沈阳利源项目建设工程导致,根据公司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规定,对应收关联方款项按单项金融资产评价信用风险,鉴于上述往来款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间往来款项,合并时应进行抵消,因此,公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时未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往来与日常经营相关属于经营性资金。截至目前,利源精制供应链未开展经营业务,其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暂无偿还能力。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利源精制向利源精制供应链的往来款形成原因;

  (2)检查利源精制向利源精制供应链的往来款形成过程以及形成记录;

  (3)检查利源精制供应链自公司取得上述资金后的资金流向;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源精制对利源精制供应链往来款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中,约3.09亿元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余为利源精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

  问题十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管理费用——停工损失5,895.65万元,管理费用——兜底损失412.60万元,请说明上述停工损失及兜底损失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停工损失主要是由于订单不足导致停产形成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为:2018年以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大量客户及订单流失,2020年末,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完毕,公司引入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款项除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外,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尽管公司资金压力彻底解除,但公司客户及订单恢复进展缓慢,经常性出现因订单不足而导致部分生产车间停产停工,公司将这些车间停产停工期间发生的折旧、人工、水电气消耗、材料消耗等成本计入管理费用,确认的依据为按月进行成本归集分配,将当月停产车间的成本确认为停工损失,公司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兜底损失的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

  兜底损失系辽源市政府牵头设立智晟达公司在对公司进行纾困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纾困协议安排由公司负责最终的兜底损失。

  2018年以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辽源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签订了《吉林利源精制恢复生产三方备忘录》,按备忘录约定,吉林资本子公司吉林省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晟公司”)与辽源市兴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辽公司”)共同注册成立利源精制纾困项目公司—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公司”),智晟达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智晟达福源将承接订单并采购原材料,委托公司加工生产,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后陆续对委托加工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纾困工作终止时,智晟达合并报表中股东权益若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现金补足。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签订《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签订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正式解除,该协议同时约定,公司承担智晟达公司经济损失兜底义务,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对三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智晟达合并报表股东权益不足3,000万元,形成公司兜底义务412.60万元,后公司与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公司承担兜底义务金额为412.6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因智晟达向公司纾困经营而承担兜底义务,兜底义务金额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公司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分析利源精制停工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核查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检查停工损失的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

  (3)检查利源精制关于停工损失相关的相关会议纪要,检查本期发生的停工损失相关资料,比较分析停工前后费用的结构及变动情况;

  (4)了解地方政府设立纾困机构智晟达公司以及对利源精制进行纾困的历史背景;

  (5)检查智晟达公司与利源精制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6)检查利源精制与智晟达公司及智晟达福源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及补充协议;

  (7)检查利源精制关于与智晟达确认兜底损失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

  (1)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管理层对于停工损失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与披露存在重大不恰当性。

  (2)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利源精制管理层对于与智晟达公司确认的兜底损失金额的列报与披露存在重大不恰当性。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2-04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利源”变更为“利源精制”;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2、公司股票于2022年6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复牌。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代码、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涨跌幅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利源”变更为“利源精制”;

  3、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501”;

  4、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年7月1日;

  5、股票停复牌安排:股票将于2022年6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复牌;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2022年7月1日开市起,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由于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2、2020年6月24日,鉴于公司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公司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2020年11月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以下简称“法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十一)款,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2021年4月30日,由于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一)款,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过渡期安排,公司因触及“退市新规”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而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三、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的说明

  (一)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并且不存在其他被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鉴于,中准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0]2237号);中准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1]2126号);根据亚太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2]第01110849号),公司202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366,957,851.22元,扣除后营业收入350,600,643.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元;期末净资产为1,661,527,158.74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

  (二)辽源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吉04民破10-3号《民事裁定书》,辽源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三)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6,957,851.22元,扣除后营业收入350,600,643.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374,298.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90,746,493.5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61,527,158.74元。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规定,逐项排查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逐项核查情况如下:

  ■

  根据上表逐项核查情况,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六)综上,经逐项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公司未触及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终止股票上市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第9.1.8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于2022年6月29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利源”变更为“利源精制”,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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