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6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2-043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6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占应到董事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由赵璧秋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决定聘任程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2-04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决定聘任程默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程默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程默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核,程默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水平。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室

  邮政编码:510000

  联系电话:020-82162933

  传真号码:020-82162986

  电子邮箱:dm@lonkey.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程默,男,1978年出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已于2019年9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由于程默近十二个月在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因而程默与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有关程默在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下属子公司卸任相关职务的工商变更手续正在逐步办理中。截止公告披露日,程默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