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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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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2-03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4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107,841,8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1,862,598.11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301260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2[037]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建油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宏轮船(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海宏香港”)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船重工”)于2022年6月28日签署两份《船舶订造协议》,订造2艘11.5万载重吨的新一代节能环保型AFRAMAX油轮,协议价格合计11,800万美元。

  ●大船重工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具体实施所涉及的公司境外投资事项,尚需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非关联方新建不超过三艘AFRAMAX船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大船重工新建不超过3 艘 AFRAMAX油轮,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士适时签署相关协议,议案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招商轮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号。

  2021年10月9日,公司通过下属1家全资子公司与大船重工在深圳签署了订造1艘11.5万载重吨新一代节能环保型AFRAMAX油轮的《船舶订造协议》,协议价5,150万美元。该船舶订造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10月11日发布的《招商轮船购建油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号。

  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造3艘AFRAMAX油轮增加投资额度授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鉴于船舶建造成本上升及增加脱硫洗涤塔配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批的关于新造3艘AFRAMAX油轮的投资授权额度不足,对三艘AFRAMAX油轮增加投资额度共计1700万美元,并授权管理层完成协议谈判、相关法律文本确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22年6月17日发布的《招商轮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号。

  2022年6月28日,海宏香港与大船重工通过云签约的方式签署了2份《船舶订造协议》,订造2艘11.5万载重吨新一代节能环保型AFRAMAX油轮,协议价格合计11,800万美元。

  上述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协议方简介

  买方:海宏轮船(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

  卖方:大船重工,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9617.0752万元,主要从事各种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建造、修理、改装、销售等业务,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三、《船舶订造协议》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

  (一)船舶订造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买方订造的2艘新一代节能环保型AFRAMAX油轮,协议价格合计11,800万美元;将根据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进度款,具体为签约10%、开工10%、铺底10%、下水10%和交船60%。

  2、交船期为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交船地点为大船重工及其下属船厂。

  3、如交船日期迟延或船舶状况(船速、油耗、载重吨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降低订造价格,如交船日期迟延超过一定天数或船舶状况低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4、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各方签字生效。

  5、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二)资金来源

  上述船舶订造所需资金拟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具体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事项及影响

  公司本次订造的AFRAMAX油轮为新一代节能环保船舶,油耗较公司早期建造的AFRAMAX油轮明显降低,同时环保相关指标满足最新生效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二氧化碳排放要求。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订造新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船队持续优化结构的需要,上述AFRAMAX油轮交船期早,船舶建成投入经营后,预计公司油轮船队船型、船龄等均将改善,船队规模、市场竞争力提升,有利于提升市场份额和客户服务能力,增强、捕捉市场机会和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实力。

  本次交易具体实施所涉及的公司境外投资事项,尚需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备查文件:

  1、 招商轮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船舶订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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