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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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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4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8,416,1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548,574.544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4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56元。

  (3)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65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656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6406329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67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柯愈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406,68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46,68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董事、副总经理柯尊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29,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49,6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监事会主席方红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768,796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柯愈胜先生、柯尊友先生和方红斌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按规定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25%的范围内且根据其持有股份限售规定实施减持,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柯愈胜先生计划减持总股数不超过1,210,000股,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380%;柯尊友先生计划减持总股数不超过410,000股,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806%;方红斌先生计划减持总股数不超过440,000股,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865%;。

  在此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将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

  注:1、减持比例为当期减持数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数的比例;

  2、柯尊友先生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为:2020年6月2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54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数的0.1252%,减持价格为5.55元/股;

  3、方红斌先生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为:2019年8月29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54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数的0.1252%,减持价格为5.50元/股。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柯愈胜先生、柯尊友先生、方红斌先生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柯愈胜先生、柯尊友先生和方红斌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主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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