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如有)确定,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场外认购限制: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公众投资者认购期间,公众投资者认购需缴付全额认购资金。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退回至投资者原账户的时间请以所在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为准。
6、认购缴款流程
A、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缴款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 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5)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2)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B、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缴款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认购截止时间为16:3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C、在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的认购及缴款流程等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回拨后(如有)网下发售份额总数/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总数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四)配售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配售结果。
八、中止发售情况
本次发售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中止发售。如发生中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九、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如本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十一、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由登记机构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将归入基金资产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十二、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内,满足如下各项情形,本基金达到备案条件:
1、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已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发售结果。公告中将披露最终向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获配网下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认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将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十三、本次募集的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 话:010-88005079
传 真:010-88005027
联系人:郭路、吴华星、杨彤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日期:2001年3月21日
电 话:010-50938782
传 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基金)
名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1座9层3-7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C1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李卓蔚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20 日
电 话:010-85255500
传 真:010-85255511/5522
联系人:方榕
2、律师事务所(发售)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注册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环贸一期20层
负责人:聂卫东
电话:021-2412 6068
传真:021-2412 6350
联系人:胡喆、冯倍婧
(六)会计师事务所
1、对本基金涉及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或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A座2302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吴卫星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6日
联系人:赵周
电 话:13642753668
传 真:020-87590376
邮箱:zhaozhou@daxincpa.com
2、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
名 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755)25471000
传真:(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刘西茜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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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