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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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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号)。鉴于原公告中未对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进行公告披露,根据相关要求,现对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进行补充公告如下:

  补充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内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鉴于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城发”)申请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因此,常德城发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因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本议案一项议案,故其未出席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补充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22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易先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0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东7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90,31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东4名),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为89,114,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3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1,20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总数1,20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鉴于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城发”)申请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因此,常德城发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因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本议案一项议案,故其未出席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爽、杨北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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