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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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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36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804,453,109股变更为1,804,213,109股,注册资本将由1,804,453,109元变更为1,804,213,10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方式:

  1、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泰格文化中心

  2、申报时间: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8月8日

  3、联系人:戴强

  4、电话:0730-8590683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34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蒙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傅良国、姚飞、常谦等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方案,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45057元/股-2021年度每股分红0.116元/股,即2.3345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39,159,946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1、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3、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4、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35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四)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傅良国、姚飞、常谦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以2022年6月1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6元(含税)。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5057元/股-每股的派息额0.116元/股,即2.33457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授予协议》的安排。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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