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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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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2022年6月23日,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出具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063322000514),公司就常州龙泉申请综合授信事宜,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5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2、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银行承兑等融资业务。2022年6月23日,公司与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含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511201220221063-1),约定公司为合肥龙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5,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1,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常州龙泉、合肥龙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常州龙泉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5571748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3日

  经营范围:预制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和销售;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常州龙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常州龙泉总资产34,104.23万元,净资产16,866.71万元,资产负债率50.54%;2021年1-12月营业收入5,666.90万元,利润总额-1,021.02万元,净利润-743.4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3月31日,常州龙泉总资产34,015.05万元,净资产16,296.14万元,资产负债率52.09%;2022年1-3月营业收入1,249.99万元,利润总额-563.07万元,净利润-570.5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常州龙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肥龙泉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W4MRL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银屏镇工业集中区威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冲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8月24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预制混凝土构件及其他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技术服务;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加工、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涂塑钢管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智慧管网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等;市政管网非开挖检测、修复、监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合肥龙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肥龙泉总资产6,345.54万元,净资产-249.40万元,资产负债率103.93%;2021年1-12月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249.61万元,净利润-249.4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3月31日,合肥龙泉总资产10,149.54万元,净资产687.82万元,资产负债率93.22%;2022年1-3月营业收入184.87万元,利润总额-42.60万元,净利润-42.6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合肥龙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主合同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证书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债务人常州龙泉之间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本保证人公司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保证,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在本保证书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常州龙泉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3、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6、保证人的特别声明和保证

  本保证人确认,不论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等其他担保(以下简称“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无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其他担保,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本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保证书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

  7、争议解决

  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争议:向本保证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保证书的生效和终止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名后生效。

  本保证书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含山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在2022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下称“主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保证范围、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为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同时乙方对保证范围内除本金外的剩余债务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乙方同意这部分债权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在主债权确定期间,保证期间为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事项;

  乙方未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的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

  乙方属个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未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层人事变动、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托管(接管)、收购重组、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等,乙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等情形,未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保证期间内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包括重整、和解)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动,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的。或虽通知但未按甲方要求落实清偿责任、提前清偿债务;

  乙方与甲方其他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违约情形的。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上述权利相互独立,乙方同意甲方单独或混合行使,且不以通知作为行使权利的前置条件。

  (3)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加重乙方保证责任的,乙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7,905.4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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