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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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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平洋

  股票代码:6010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二区甲二号1至2层甲2-3、2-4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二区甲二号1至2层甲2-3、2-4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未生效,相关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太平洋证券变更主要股东需取得监管部门核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二区甲二号1至2层甲2-3、2-4

  法定代表人:杨智峰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10000731916942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计算机产业、电子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产业及系统网络工程项目的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商业的投资;商业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

  成立日期:2001年03月30日

  营业期限:2001年03月30日至2031年03月29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二区甲二号1至2层甲2-3、2-4

  股东及持股情况:涂建(持股28%)、郑亿华(持股26%)、张宪(持股25%)、陈爱华(持股21%)

  联系电话:010-827167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太平洋证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太平洋证券股份744,039,975股,占太平洋证券总股本的10.9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太平洋证券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累计质押580,810,000股,占太平洋证券总股本的8.52%;累计冻结744,039,975股,占太平洋证券总股本的10.92%,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太平洋证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需取得监管部门核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峰

  日期:2022年6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峰

  日期:2022年6月21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平洋

  股票代码:6010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2022年5月31日,华创证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阳安持有华创证券100%股权,为华创证券的控股股东,按向上穿透的原则,华创阳安无实际控制人,因此华创证券亦无实际控制人。华创阳安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华创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证券控股股东华创阳安关联的主要企业和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华创证券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华创证券是一家注册在贵州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单位,是中国证监会首批互联网证券试点券商,主要业务包含保荐承销、并购重组、证券金融研究、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自营投资、新三板挂牌及做市、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及债权投融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等。成立20年来,华创证券立足贵州,服务实体,规范发展,2018年-2021年连续四年被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

  公司近年来确立了“数字生态的开发运营商、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服务商、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投行”服务定位,加快建设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不断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同时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推动各项业务实现较快发展,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相关财务数据均摘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

  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证券管理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民企发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民企发展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424.SZ)11.43%的股权(其中0.34%进行了转融通出借)。华创证券通过公司自有账户(经司法拍卖)持有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000820.SZ)5.34%股权。华创证券管理的“华创证券钱景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199.SZ)5.99%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阳安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证券除持有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62.50%股权外,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创阳安除持有华创证券100%股权外,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5月27日,华创证券在北京市二中院组织的司法拍卖中竞得太平洋第一大股东北京嘉裕持有的全部744,039,97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家注册于云南昆明的全国性综合类券商。作为云南本土的上市券商,太平洋在云南省内拥有33家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业务在云南省内占有率长年排名第一,是云南省重要的法人金融机构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提高双方在西南区域的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深化西南区域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高效协同,资源与优势互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2022年5月18日,华创证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太平洋证券股权司法拍卖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华创阳安进行审议。2022年5月20日,华创阳安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拟参与太平洋证券股权司法拍卖的议案》。同日,华创阳安向华创证券出具股东决定,同意由华创证券参与太平洋证券股权司法拍卖,并授权华创证券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司法拍卖相关事宜,包括以合理估值区间为基础确定竞拍报价、缴纳保证金、实施竞拍、签订拍卖相关协议文件、支付交易对价、办理股权变更、终止参与拍卖等相关事宜。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北京二中院执行裁定书,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创证券的主要股东资格。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太平洋744,039,97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为太平洋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2019年11月,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并以自有合法资金支付了15亿元保证金。2020年6月,双方协商决定终止交易,并约定北京嘉裕应按期偿还15亿元保证金及利息。北京嘉裕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华创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北京二中院作出(2021)京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5月26日,北京二中院依法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北京嘉裕持有的744,039,975股太平洋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华创证券以17.26亿元竞得相关股份。2022年6月17日,华创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518号之一),华创证券对北京嘉裕享有的债权大于司法拍卖成交金额,且华创证券为拍卖股票的质押权人,北京二中院准许华创证券以对北京嘉裕享有的债权冲抵拍卖尾款。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二中院裁定: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股票(744,039,975股)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华创证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裁定送达华创证券起转移;华创证券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因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之间的诉讼纠纷,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744,039,97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92%)均已被华创证券向法院申请冻结,其中580,81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52%)已质押予华创证券,除此外,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2022年5月27日,华创证券在北京二中院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司法拍卖中,以17.26亿元竞得北京嘉裕持有的744,039,975股太平洋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华创证券自有合法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太平洋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太平洋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的情形。

  2019年11月,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并以自有合法资金支付了15亿元保证金。2020年6月,双方协商决定终止交易,并约定北京嘉裕应按期偿还15亿元保证金及利息。北京嘉裕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华创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北京二中院作出(2021)京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6月16日,北京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518号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华创证券对北京嘉裕享有的债权大于司法拍卖成交金额,且华创证券为拍卖股票的质押权人,华创证券免交尾款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准许。同时,北京二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股票(744,039,975股)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华创证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裁定送达华创证券起转移;华创证券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更换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具体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太平洋无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不涉及太平洋控制权变更,不涉及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太平洋分别发生债券现券交易金额46.02亿元、61.53亿元、7.53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太平洋分别发生债券回购交易金额5.05亿元、14.69亿元、10.24亿元。上述交易均为证券公司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占华创证券当期业务的比重均较小。

  除此之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太平洋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2257号、大华审字[2021]002326号、大华审字[2022]00499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华创证券2021年度财务报告,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499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创证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执行裁定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在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其持有或买卖太平洋股票情况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签署日期:2022年6月2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签署日期: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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