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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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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即EIPO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发售指引》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常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清洁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对外债务融资相关的风险、SPV及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基金设立后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下跌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相关风险、终止上市风险、处置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税收风险、集中投资风险、SPV与项目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吸收合并的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险、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导致的基金治理风险、积极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管理风险、行业政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上游液化天然气供应商履约的风险、成本波动风险、电力业务许可证续期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风险、资本性支出超预期风险、上网电价调整风险、银行履约保函风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及收入的风险、未来碳排放政策及指标变化带来的碳排放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售的报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2022年6月21日获证监许可[2022]13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场内简称为“鹏华深圳能源REIT”,基金代码为“180401”。

  2、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交所会员单位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4.2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1.2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5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5、本次询价日为2022年6月27日,询价区间为5.331元/份至6.139元/份。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2年6月22日公告的《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鹏华深圳能源REIT

  3、基金代码:180401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1、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4.2亿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1.26亿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54亿份。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网下询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及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

  注:

  (1)X日为询价日,T日为募集期首日,L日为募集期最后一日,上述时间表为预计时间表,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若无特别说明,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若触及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况”约定的中止发售条款,将于X+1日刊登《中止发售公告》;

  (4)若本次基金认购价格超出本公告中披露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有权决定募集期是否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5)如因深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询价或网下认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2年6月22日(X-3日)至2022年6月24日(X-1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4.2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发售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51%,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件,同时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

  原始权益人深圳能源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参与认购。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或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定在认购期全额缴纳认购款。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七)相关承诺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还应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6月24日(X-1日)12:00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深交所开通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5、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在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使用场外基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若持有场内证券账户,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场内证券账户。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2022年6月24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信证券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ceo.guosen.com.cn/REITs/investor-login/index.html)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风险揭示书》及资产证明文件等;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管理人登记备案证明。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国信证券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ceo.guosen.com.cn/REITs/investor-login/index.html)。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指引可从网站下载或联系财务顾问。

  第一步:登录。点击“公募REITs投资者登录”、“项目名称”或“进入报备”,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在项目列表页面点击“进入报备”,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填写投资者全称、投资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者协会编码等信息,点击“保存及下一步”。其中:①请确认欲参与公募REITs项目的投资者是否在协会注册成功为合格的网下投资者,并开通REITs权限;②投资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按在协会注册备案的填写;③投资者协会编码为5位,如果不确定,可联系备案机构查询确认;

  第三步:选择该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提交配售对象”,阅读并签署《电子承诺函》。若未选择的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询价,财务顾问有权将其设定为无效报价。系统列出的是该投资者最新的配售对象列表,如果缺少某配售对象,请联系备案机构查询对应的配售对象是否开通REITs权限,或是否进入黑名单;

  第四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投资者信息报备”。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用印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可通过对应链接下载)。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所有投资者均须在系统中上传“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签章版扫描件及其他基础证照。

  2)除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在系统中上传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签章版扫描件以及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3)所有投资者均需在系统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及各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签章版扫描件);

  4)投资者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上传“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

  ①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扫描件,可在“模板下载”点击下载文本,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网页查询的账户信息截图、沪深账户股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均可);

  ②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

  ③ 除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上传用印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

  ④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每个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产规模说明为准;

  ⑤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A、配售对象如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信托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⑥私募基金须上传用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

  3、提交时间:2022年6月24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在2022年6月24日(X-1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2年6月24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财务顾问将安排专人在2022年6月22日(X-3日)、2022年6月23日(X-2日)的9:00-11:30、13:00-17:00及2022年6月24日(X-1日)的9:00-11:3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8005066、010-88005079。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禁止询价的情况、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X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5.331元/份-6.139元/份。报价必须在询价区间内,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10万份的整数倍,最高认购量为1.26亿份,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2年6月20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6月24日(X-1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或申报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3)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8)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并有权决定募集期是否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基金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预计将在2022年6月30日(T-4日)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公众投资者,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场外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公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交所会员单位参照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按每笔1000元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5、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各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回拨后(如有)网下发售份额总数/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总数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八、投资者缴款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本基金募集期预计为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7日,实际日期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各类投资者均应当根据《发售公告》中披露的缴款方式,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基金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举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7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2.500+1,000=12,501,000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12,501,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7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的计算及举例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

  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

  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举例:某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1.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1.00×0.50%/(1+0.50%)=49.76元

  认购份额=(10,001.00-49.76)/2.500=3,980份(取整)

  即:该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1.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则其可获得3,980份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2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截位取整),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计算及举例

  1)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认购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来确定,即M=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举例:某公众投资者欲场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7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2.500+1,000=12,501,000.00元

  即:某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2.5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12,501,00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7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次发售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中止发售。如发生中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十一、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财务顾问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 话:010-88005079

  传 真:010-88005027

  联系人:郭路、吴华星、杨彤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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