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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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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37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07元及鉴定费用190,000元计入2022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4,305.25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特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银座商城”),要求判令解除富瑞特公司与滨州银座商城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新建店)》,滨州银座商城支付富瑞特公司租赁费、损失等共计4,200万元(暂计)。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6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6民初7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滨州银座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瑞特公司租金393,686.51元;

  2、驳回原告富瑞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800元,由被告滨州银座商城负担2,407元,原告富瑞特公司254,393元;鉴定费用380,000元,由原告富瑞特公司负担190,000元,被告滨州银座商城负担190,000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07元及鉴定费用190,000元计入2022 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4,305.25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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